清明前夕,大新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能中發現,大新縣多處祭祀用品店鋪內銷售的冥幣與人民幣極為相似,損害了人民幣權威和國家偉人的尊嚴和形象,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針對此種情況,大新縣檢察院依法展開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該院認為,大新縣轄區內部分商戶銷售人民幣圖樣的冥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轄區內的管理機關,依法負有監督查處的職責。
為進一步捍衛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護偉人榮譽權、肖像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4月2日下午,在該院提名檢察長梁海峰的主持下,大新縣檢察院與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如何加強市場監督管理,禁止違法違規銷售人民幣圖樣的冥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了磋商。
會議達成一致意見
01
一是由大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權立即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對大新縣轄區內銷售人民幣圖樣冥幣的行為進行查處;
02
二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通過線上、線下宣傳方式讓商戶和人民群眾認識到銷售和購買人民幣圖樣冥幣行為的違法性,倡導人民群眾綠色、文明祭掃;
03
三是營造濃厚監督氛圍。公示印製、銷售人民幣圖樣冥幣的檢舉方式,鼓勵人民群眾檢舉揭發違法印製、銷售人民幣圖樣冥幣的行為。
清明節祭祀建議
清明節將至,讓我們一起,合法、綠色、文明地緬懷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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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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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的完整圖案或者局部圖案”;
第四條:“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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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
第一條:“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裝物上使用和出現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以及任何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表現形式”。
第二條:“禁止企業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和形象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活動,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或利用特型演員以領導人形象推銷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條:“違反上述規定者,按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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