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羊皮”的“狼”

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其通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伪装,以“无抵押、当天放款、零首付”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物。

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套路贷”的套路吧。

张某、叶某等人在乐清市成立易贷宝公司(未注册),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客户上钩后即通过一系列的套路,侵吞被害人财产。

一、被害人马某以车辆为抵,向张某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张某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等为由扣除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马某实际到手人民币13500元。被害人马某按约定还款人民币14508元后,张某以被害人未及时还款为由认定被害人违约,将抵押车辆开走后扣留,以车为质,向被害人马某勒索人民币5600元。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套路实施放贷行为,后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被害人章某向张某的易贷宝公司分别借款8000元,张某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章某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借据,并以砍头息等的名义使被害人章某实际得款仅7200元。至案发,被害人章某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共计9400元。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羊皮”的“狼”

三、被害人陈某向叶某借款5000元,叶某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陈某签订金额为7000元的借款借据,并以砍头息等名义使被害人陈某实际得款4000元。在被害人陈某陆续支付2200元利息无力还款后,叶某指使郭某持被害人陈某签订的该张金额虚高的借款借据,于2017年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害人陈某偿付郭某7000元及利息。

叶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依据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张某借款20000元给徐某,刘某作为担保人。徐某收到钱款后,支付张某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及1000元中介费。后因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遂指使缪某向徐某、刘某讨债。缪某前往乐清市徐某家中讨债时,在电梯口遇到担保人刘某。缪某电话联系黄某过来,二人以搂肩膀、手臂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借贷公司内,限制其自由长达25个多小时,要求被害人刘某筹钱还款。期间,缪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张某对缪某、黄某的上述行为均予以默许。

张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羊皮”的“狼”

综上可以看出,“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罪名,它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的“借款”是以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车辆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通过设计套路,后又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方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迫使被害人还债。“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羊皮”的“狼”

法之律剑建议: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看到无需任何抵押、利息较低、贷前先交费、只要抵押身份证等千万保持警惕;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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