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第一季度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曝光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意见》(烟交安办[2015]7号)的要求,第一季度,海阳市交安委依法对辖区内发生的1起社会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下发了《社会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单》,现将1起道路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2020年3月17日10时许,鲁某驾驶鲁FA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海阳路由东西行,行至海阳路鞭炮仓库路口处向北左转弯时,与顺行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王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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