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这个“禁区”千万别踩!湖州2男子已被拘留

相信绝大部分网民朋友在网上看到一段有趣的视频,会想到要转发分享;听说有部好看的片子就想到去网上寻找、下载。的确,精彩有趣的视频大家都喜欢。但是相信绝大部分网友对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作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视频都有一种天生的畏惧,往往避之不及。但有个别网友,为了所谓的“猎奇”心理,在网上看到类似视频后,不经思考,就在网上转发传播,更有甚者还专门上网搜索甚者花钱去买此类视频。警方在此严正告诫,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本人有此行为主动向警方说明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发现他人有此行为及时举报的,一经查实,警方将给予一定奖励。


下面

通报两起我市公安机关近期依法处置的

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件

▼案件通报


案例一

  日前,安吉县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人曾在一微信群内传播暴恐音视频,公安机关即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将涉案人员潘某(男,18岁,云南籍人)抓获。经查,该潘于先前在家中上网时,在一微信群中收到一段涉恐视频,在群内成员已经提醒“恶心、血腥、不敢看”的情况下,为所谓的“好奇、炫耀”心态,仍将该视频转发至其他一微信群中造成进一步传播、扩散。

网上这个“禁区”千万别踩!湖州2男子已被拘留

案例二

  日前,吴兴区公安分局接线索通报,有人在网上购买暴恐音视频。公安机关即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将涉案人员朱某(男,25岁,吴兴区人)抓获。经查,该朱某在网上遇到兜售暴恐音视频的人员,为满足所谓“猎奇”心理,向其购买,后又播放给其朋友观看。

网上这个“禁区”千万别踩!湖州2男子已被拘留

  目前,该2人因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延伸阅读

  早在2014年3月,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通告》指出: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警方提醒


暴恐音视频通过网络传播,

速度快、范围广,

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极大。

广大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心作祟,

制作、传播或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

一经发现和查实,警方将依法打击!


如网友收到此类信息,请勿转发传播,

并及时拨打110或在

线索经查属实,将给与一定奖励。

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网络秩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