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开窗”也会侵犯隐私权?

案情介绍

张某与高某是前后院的邻居,高某家位于张某家的南侧。2019年4月,高某对自家房屋进行修缮,将毗邻张某家院子的北墙向南移动了两米,之间形成了一个狭窄的夹道。院墙移动后不久,高某又沿着北墙加盖了两间平房,并在北墙上开了两扇窗户,以便将夹道处的光线引进屋内。高某的这一举动让邻居张某颇为不满,因为两扇窗户的开口正对着张某家的院子,张某觉得自家生活的隐私随时处于邻居的窥视下,遂要求高某封掉这两扇窗户。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便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高某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很快就来到被告高某家中实地查看现场。正如原告张某所说,被告家北屋的窗户正对着张某家的院子,而且由于中间的夹道本身并不宽,院内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石都可以看得清清楚楚。但据此就可以认定高某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隐私权?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学理上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隐私利用权,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正是其中的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的范畴,但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对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任何人不得窥探他人的生活环境、干涉他人的生活安宁,公民的个人活动不应受到他人干扰,公民住宅内的活动不得受到他人监视、监听和偷窥。

那么高某加开窗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呢?我们都知道,即使在城市的住宅小区中,邻居间彼此可以看见对方院子、露天平台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在农村地区则更是如此。通常情况下,公民在从事个人私密性较高的活动时都会在空间相对封闭的场所,即使邻居能够看到院内的情况,也不会对公民的生活安宁带来太多影响。办案法官据此认为,高某家北屋的两扇窗户虽然正对着张某家的院子,但却看不到屋内的情况,并未对张某的隐私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其完全可以采取相应方法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避免为他人所知;加之原告张某尚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非法窥视他人隐私的行为,所以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一审判决做出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房屋等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不得使另一方受到损害或构成损害危险。但在他人未对自身权益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况下,邻里之间还是应该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互相给予一定的方便或自觉接受一定的限制,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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