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於江蘇省無錫市,漢族,本科文化,新東方泡泡英語課程顧問,住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戶籍地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強制猥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毛華貴,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公訴機關以寧浦檢訴刑訴[2018]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強制猥褻罪,於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8年2月8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馬某和被害人楊某通過“buled”同性戀交友軟件相約到南京市浦口區××街道××苑××幢××室馬某的居住地約會。當日23時許,二人發生口角後楊某離開。馬某冒充公安人員,以到楊某學校曝光其身份信息的方式脅迫楊某返回其住處為其口交、與其接吻,期間馬某在楊某腹部射精。經鑑定,楊某右下腹部棉籤擦拭物上檢出人精斑,其DNA與馬某血樣的DNA以上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為1.81×1019。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馬某經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馬某已經與被害人楊某達成賠償協議,且取得被害人楊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的酌定從輕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章發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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