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仲裁打官司~仲裁協議如何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就只能去法院了

去仲裁打官司~仲裁協議如何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就只能去法院了

當事人雙方簽署了仲裁協議,是能夠去仲裁打官司的前提條件。但實際上,很多人在簽署仲裁協議的時候,忽略了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導致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無效。

即便是很多專業的律師,也會犯下這樣的錯誤。

那麼,真正有效的仲裁協議應該是什麼樣的?又有哪些仲裁協議是常見的無效約定呢?


去仲裁打官司~仲裁協議如何約定?仲裁條款無效,就只能去法院了

仲裁協議要求仲裁機構的確定、唯一,這是與法院管轄最大的區別。也是很多律師最容易犯的錯誤,需要特別注意

1)本合同發生正爭議的,由合同簽訂地仲裁機構仲裁

如果合同裡明確的載明瞭合同的簽訂地,比如“合同簽訂地:無錫”,那麼這樣約定完全可以。

但是,如果合同沒有這樣約定,類似的約定就有極大的風險。

由於簽訂合同的地點不能確定,無法確定唯一的仲裁機構,很多法院以及仲裁機構,會認為該種約定是無效的。


2)雙方發生爭議的,在甲方所在地仲裁

如果是約定為在甲方所在地起訴,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但在商事仲裁,這就是無效的約定。

因為,仲裁法要求必須要有約定仲裁機構,甲方所在地仲裁,僅僅是明確了仲裁的地點,沒有明確仲裁機構,故很多法院和仲裁機構,對於該種約定也是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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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對於仲裁協議的約定,規定的是比較嚴苛的。所以,仲裁協議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被判定無效

3)雙方同意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姑蘇區法院起訴

由於仲裁和法院的訴訟,是兩種互相排斥的管轄方式,所以二者只能選擇一個。

如果是這樣的約定,等於是同時約定了仲裁和法院,無法確定真實的仲裁意思,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這也是我國仲裁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無效的約定方式。


4)發生糾紛,由提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仲裁

這樣的約定,曾經是被法院和仲裁機構認可的,但現在不同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的一起仲裁協議報批案件中,首次認定這樣的約定,屬於仲裁機構不唯一,是無效條款。

其實也很好理解。一個在上海,一個在南京,兩人都同時仲裁,由誰管呢?無法確定!所以,這樣的約定,自然是無效的。


5)發生爭議,由北京或上海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換成是其他城市,或許沒有什麼爭議。因為絕大多數的城市,都是隻有一家商事仲裁機構。這樣的約定也在多數情況下,能夠確定唯一的仲裁機構。

問題是,北京、上海有很多家仲裁機構,包括國內的、國外的。所以,這就無法確定了,屬於無效條款。

當事人想要確定的,必須得明確是上海仲裁委員會或者北京仲裁委員會。千萬不可 約定稱上海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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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師在起草合同的時候,也會犯下仲裁協議無效的錯誤。主要原因就在於將法院的管轄思維,原版用在了仲裁

6)發生爭議,提交中國仲裁委員會仲裁

我國有250多家商事仲裁機構,但沒有一家仲裁機構叫做“中國仲裁委員會”,所以這樣的約定無效。

類似的,還有江蘇仲裁委員會,浙江仲裁委員會等。

做這樣的約定,請務必核實存在這樣的仲裁機構,否則,就是無效的約定了。



我國仲裁法對於仲裁協議的要求,是必須有仲裁的意思,有仲裁的事項,有確定的仲裁機構,三者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放寬了仲裁協議的認定。對於一些表達上有瑕疵,但是能夠確定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機構的約定,也認為應當有效。

所以,真正有效的仲裁條款應當是這樣的: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蘇州(或杭州、寧波、常州等)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只有仲裁協議有效,才能夠去仲裁。也才能夠享受仲裁的一裁終局、保密審理、專業高效等特點。

否則,仲裁條款無效,就只能去法院排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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