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仲裁打官司~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就只能去法院了

去仲裁打官司~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就只能去法院了

当事人双方签署了仲裁协议,是能够去仲裁打官司的前提条件。但实际上,很多人在签署仲裁协议的时候,忽略了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导致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无效。

即便是很多专业的律师,也会犯下这样的错误。

那么,真正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是什么样的?又有哪些仲裁协议是常见的无效约定呢?


去仲裁打官司~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条款无效,就只能去法院了

仲裁协议要求仲裁机构的确定、唯一,这是与法院管辖最大的区别。也是很多律师最容易犯的错误,需要特别注意

1)本合同发生正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合同里明确的载明了合同的签订地,比如“合同签订地:无锡”,那么这样约定完全可以。

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这样约定,类似的约定就有极大的风险。

由于签订合同的地点不能确定,无法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很多法院以及仲裁机构,会认为该种约定是无效的。


2)双方发生争议的,在甲方所在地仲裁

如果是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起诉,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在商事仲裁,这就是无效的约定。

因为,仲裁法要求必须要有约定仲裁机构,甲方所在地仲裁,仅仅是明确了仲裁的地点,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故很多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该种约定也是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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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的约定,规定的是比较严苛的。所以,仲裁协议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被判定无效

3)双方同意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姑苏区法院起诉

由于仲裁和法院的诉讼,是两种互相排斥的管辖方式,所以二者只能选择一个。

如果是这样的约定,等于是同时约定了仲裁和法院,无法确定真实的仲裁意思,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这也是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效的约定方式。


4)发生纠纷,由提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

这样的约定,曾经是被法院和仲裁机构认可的,但现在不同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的一起仲裁协议报批案件中,首次认定这样的约定,属于仲裁机构不唯一,是无效条款。

其实也很好理解。一个在上海,一个在南京,两人都同时仲裁,由谁管呢?无法确定!所以,这样的约定,自然是无效的。


5)发生争议,由北京或上海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换成是其他城市,或许没有什么争议。因为绝大多数的城市,都是只有一家商事仲裁机构。这样的约定也在多数情况下,能够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

问题是,北京、上海有很多家仲裁机构,包括国内的、国外的。所以,这就无法确定了,属于无效条款。

当事人想要确定的,必须得明确是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千万不可 约定称上海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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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也会犯下仲裁协议无效的错误。主要原因就在于将法院的管辖思维,原版用在了仲裁

6)发生争议,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

我国有250多家商事仲裁机构,但没有一家仲裁机构叫做“中国仲裁委员会”,所以这样的约定无效。

类似的,还有江苏仲裁委员会,浙江仲裁委员会等。

做这样的约定,请务必核实存在这样的仲裁机构,否则,就是无效的约定了。



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的要求,是必须有仲裁的意思,有仲裁的事项,有确定的仲裁机构,三者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放宽了仲裁协议的认定。对于一些表达上有瑕疵,但是能够确定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的约定,也认为应当有效。

所以,真正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是这样的: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苏州(或杭州、宁波、常州等)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有仲裁协议有效,才能够去仲裁。也才能够享受仲裁的一裁终局、保密审理、专业高效等特点。

否则,仲裁条款无效,就只能去法院排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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