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首例恶意欠薪的“包工头”被判刑

  2018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与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合同,由赖某某承包松溪县某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被告人赖某某陆续雇佣涂某某、黄某某等工人进行钢结构安装和吊装工作。在完成总工程工作量三分之二时,赖某某已向工程项目部领取了工程预支款共计人民币176200元。2018年10月17日,赖某某在明知尚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再次领取工程预支款人民币50000元后携款离开松溪县至广东省,并采用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逃避工人索要工资。涂某某、黄某某等人无法联系到赖某某,遂到松溪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松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情况后,向赖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张贴、邮寄等方式指令赖某某出面解决工人的工资问题。2018年10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先行垫付了涂某某、黄某某等12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9740元,而赖某某仍未露面。2018年11月27日,松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将赖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移交松溪县公安局。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于12月29日向松溪县公安局退出拖欠员工的工资人民币109740元。2019年12月10日,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松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审查,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1日,松溪县人民法院对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赖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系松溪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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