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3月24日上午10时,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丙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由芦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建明担任审判长。

这是今年以来,该院落实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巩固年活动要求,依法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首例刑事案件。

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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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为白关镇白关村某组村民,在明知自己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采矿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全组28户户主召开全组会议。经组上户主投票一致同意:每户集资一万元开办石料厂,推选刘某甲为石料厂负责人,负责石料厂日常事务管理及矿石销售;推举被告人刘某乙为会计,负责账目管理工作。

2017年4月,该组采取对外承包方式,将矿石开采业务承包给李某(已判刑),并签订外包协议,约定按开采矿石每吨26元的价格与李某进行矿石开采费用结算。随后李某某在未办理矿产开采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带队进入施工采矿。截止2018年1月9日,李某某共计开采矿石55880.93吨,非法获利145万余元。经湖南省地质测试研究院国土资源部鉴定,所开采矿石属于弱青磬岩化微晶闪长岩,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损失195万余元

助力污染防治攻坚,芦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2018年3月该组改选被告人刘某丙为会计,刘某甲仍为石料厂负责人,负责石料厂日常事务管理及矿石销售,该组又先后将矿石开采业务承包给黄某某(在逃)、周某某(在逃),期间共计采矿10196.77吨。经湖南省地质测试研究院国土资源部鉴定,所开采矿石属于弱青磐岩化微晶闪长岩;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损失造成矿产损失356896元。

本院审理认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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