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广昌一男子盗窃防疫物资获刑半年罚一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7日凌晨3时14分许,被告人苏某驾驶电动车先后窜至广昌县老中医院右侧路口的疫情防控点、桃源小区疫情防控点等7个城区疫情防控点,先后盗得防控点帐篷内医用红外额温计4支、酒精消毒液6瓶及方便面等疫情防控物资,后将盗窃的防控物资带回家。同日,苏某将盗窃的3支医用红外额温计送给了其亲戚。经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疫情防控物资价值为人民币1927元。

【裁判结果】

广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秘密窃取疫情防控点的防控物资,价值19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某在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秘密窃取疫情防控点红外额温计等较为紧缺的防疫物资,妨害疫情防控,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综合本案苏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以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医疗防控物资保障供应是其中重要一环,直接关系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成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基层党组织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发动群众与党员干部在小区出入口设立疫情防控点,主要落实群众居家隔离措施、排查外来人员、严格登记健康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对疫情防控具有重大意义。额温计、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对做好人群初步筛选、消毒防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关键时期,疫情防控物资较为紧缺,供不应求。个别不法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将用于一线的重要防疫物资窃为己有,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及时审结案件,严惩盗窃防疫物资行为,有力震慑犯罪,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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