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辭職,該不該有補償?你怎麼看?

田汝雲


國家有補償法,但辭職是自己辭職非但沒有補償,還要賠公司的錢!已到退休了,辦退休就是了,不必辭職!自己提出辭職按合同法規定,違約方賠,受割方的錢!公司說五十萬你還得賠他50萬!


用戶50873537831杭州


樓主你好,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辭職該不該有補償?你怎麼看這個問題?對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不存在辭職這樣的說法,因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麼這個勞動合同關係是自動解除的狀態,並且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有責任和義務給自己的員工去正常的辦理退休手續。

所以說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正常的享受到退休金的待遇,而不存在辭職的問題,即便自己辭職那麼也是無效的,因為畢竟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正常的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所以說你也是離開了工作單位,那麼自己既然有想離開工作單位的想法,也就是說在退休以後不會返聘到自己的原有工作單位就可以了,所以說是不存在辭職的問題。

那麼在這裡我也建議,作為快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群,比如說自己還有幾年時間就到法定退休年齡了,那麼就沒有必要離開自己的工作單位了,因為你再工作幾年,那麼直接通過工作單位來辦理退休對於自己來說是非常有好處的,因為通過工作單位來辦理退休,相對來說享受到的這個養老金的福利,包括各個方面來說都是比較合適的,比起自己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辦理,退休還是要好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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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覆》,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一切跟著國家政策制度走,沒規矩不成方圓,一切按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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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或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退休人員已不是法律名義上的勞動者,退休年齡之後存在的關係屬於勞務關係,不再屬於勞動合同關係。

根據《國務院關於退休、離職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國家規定達到離退休年齡以上的人,都是不能成為勞動關係中勞動主體的。勞動者從他們到達離退休年齡的那一天,法律上就切斷了其做為勞動主體的權利。退休職工實際上法律上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退休之後的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因此他們享受不了工傷待遇,不受最低工資限制、不受工作時間限制、不能享受相關福利待遇,比如假期加班補償,解除合同補償金等。一旦出現糾紛將無法進行勞動仲裁,只能向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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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到了什麼年齡,只要是個人原因要求辭職,都不會有任何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合同;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員工患病、不能勝任工作、企業經營變更;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因用人單位不續簽;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題主是什麼情況,已經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若能順利退休,辦理退休領退休工資多好,還想什麼辭職。

希望我的建議能幫到你!


雲峰笨鳥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直接發個終止勞動合同告知書即可。

到了退休年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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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情況下,職工因企業某種原因,比如技術能力強,生產中表現突出,卻獲不到相匹配的薪水,認為吃虧。或生產工作上與部門領導關係不融洽自覺得領導生產工作分配不公。又有專業不對口,影響自身的動手能力等等。據此,而主動提出辭職報告日起,但還得上班,30天后無論領導批覆或不批,均可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後走人,並應得到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那麼,題意中的該同志已到法定退休年齡,換言之,企業勞人部門已在按相關政策,將該同志相關資料一般提前一個月提交企業所在地區社保機構正待審核中,正常的情況下,該同志退休之日前辦好,即可光榮退休,這是人一身中的大喜事。

那為什麼要別出心裁提出辭職呢?實是搞不懂!要麼有一種可能,該同志雖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由於多種原因他的社保基金未交足15年,故影響了他未能獲的養老金待遇等,以此要繼續留在企業幹,直至交足滿15年可領取養老金。

於是他又不願在企業幹下去,提出辭職請求,或另找家企業繼續工作,交足15年社保,那就另當別論了。但想想也不合算呀!因此,如有這種情況發生,應去地區社保機構諮詢後,才能決定。反正被辭退和個人主動辭職,在補償問題上有很大區別。


綠水青山1390


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合同逾期終止的條件,如果在退休前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該在其行為終止時解除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司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就看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是否違法,如果違法行為在退休時終止,那當然不需要賠償了,正常退休就好了;如果違法行為繼續延續而終止合同就應給予賠償。


淨荷聽風語


本身你辭職就沒有補償,不管是不是在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是你自己提出來辭職的話,就沒有補償的。

這裡所說的補償應該是指因為單位要減員,所以請你走,這樣必須賠償n加1,這個n就是你工作的年限。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自動轉到社保去退休了,到社保去拿退休金了,還有什麼補償不補償的。


談笑閣


提問是矛盾的,既然到了退休年齡,就直接辦退休好了,還搞什麼辭退,假設如果還差一年半年到到辦理退休手續,你把他辭退了,當然要給補償了,而且這樣的情況是不允許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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