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是公民的義務,這個說法有法律依據嗎?

黃金薔薇


在各個法律中有相關規定,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知道犯罪活動的有報案、檢舉、作證的義務。這個也是“作鬥爭”的一個範疇,而並不是一定要不自量力地上前阻止或親手抓捕才叫“作鬥爭”。

這樣來說,跟犯罪分子作鬥爭,就不僅僅是可做可不做的道德義務了,還是必須要做的法定的義務。



新會譚生


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先鋒派出所,副所長吳某警號09132x,公民雙方當事人籤一份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吳某“私自更改”“捏造公民”三份不同樣假的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



用戶9361731254542


在我們的語境下,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只能是道德義務的範疇。

而且,這種義務的履行要具備兩個條件:①公民有能力履行;②公民自願履行。

要求不自願或沒有能力的公民與違法犯罪作鬥爭,也是不道德的。

當然,這裡的"鬥爭"是指直接對抗。

如果把"鬥爭"擴大解釋,就不一樣了。如公民窩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就可能導致犯罪。

另外,公民中的特殊職業負有特定義務。如警察遇到打架鬥毆、殺人放火等必須挺身而出,而對其他公民來說,就不是強制性的義務。


老韓閒聊


憲法公民義務中,沒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規定。其它法律中亦因無此規定,畢竟下位法不能凌駕於上違法。

制止犯罪,是警察的法定職責。亦是一項專業技術活。建立法治社會的中國,政府不會鼓勵公民制止犯罪。因為,公民制止犯罪,潛在其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後果。這與憲法保障人權的規定相悖。

但公民個人遭受不法侵害,或發現正在進行的殺人、強姦等惡性侵害行為。可以依法實施正當防衛。


陽光一點37


根據相關的法律的條款內容設及到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有義務。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秩序,需要齊心協力,團結志致。否則,將一事無成。國家是人民的國家,社會是共同的社會。因此,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每個公民應盡義務。盡義務光榮。


寒梅落盡11350745266


沒有依據,反之造成犯罪嫌疑人身體傷害,卻有極大可能承擔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如果報警的話,也會給自己增加很多的麻煩,還可能牽連進去,形成冤案,甚至有人還為此付出了生命代價。如果現有法律制度,不為正當防衛做出公正,明確,正義的調整。居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這句話,居民內心,就只能把它看成一句官話空話。


是光腳就怕穿鞋的


不僅是公民的義務,也是人的義務。但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只有天天做賊的!沒有天天防賊的。

母親是家庭的靈魂。

父親是社會的靈魂。

家庭的不穩,由於女德的缺失。

社會的不穩,由於家庭的不穩。

廉恥是立國之本。男人不懂廉恥為盜。女人不講廉恥是娼!

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禮是相處之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克己以復禮。若不克己,子弒其父者,有之,母殺其子者,有之;夫婦互殺者,有之……

義是行為底線。忽見孺子墜井,見之者必發乎怵惕惻隱之心。發乎心,踐乎行,義也。若不信乎義,社會冷漠,世態炎涼,重慶公交之事,可怖也!國家未嘗不似一輛行駛中的列車。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即是義之義!

廉不是清廉正直的意思!廉是自知之明!儒家一日三省吾身!自省以養廉!若不知廉,婦叛其夫,夫叛其婦,官叛其位,國叛其家,家庭之道絕矣!

恥是羞恥之心!書曰“一夫不獲,是餘之辜;百姓有過,罪之在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羞恥是人性最後一道防線。不自知,不知恥,何為人!

育民不以廉恥,是為育畜!畜類只有被食用的價值!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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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照


連正當防衛都有風險,遇到碰瓷的也因對方是“弱勢群體”而不了了之……


銀鹽時代的鷗洋


法律已經剝奪了你與犯罪分子鬥爭的權利。記著,那是權利,不是義務責任。


水木石482


同壞人壞事作堅決的鬥爭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我們的國家從歷史上移傳的好的風尚。也是法律給我們的公民提供的好的優良傳統。好的社會風氣。中國共產黨最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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