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America 簽證的幾種類型

美國簽證---根據美國移民法,美國簽證種類可分為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指意圖放棄原來居住地與國籍,進入美國永久居留並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的人。移民簽證就是以移民美國定居為目的的一種簽證,一般須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申請,移民局經過嚴格的審核,給合格者簽發一份“批准文件”,然後,申請人持該文件向美國駐外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又可以分為親屬類簽證、職業類簽證和特殊類移民簽證。

1、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共劃分為兩類。

1).不受全球移民人數限制的親屬移民,即直系親屬:美國公民的配偶;美國公民的未成年子女(21歲以下);美國公民的父母。這個劃歸為直系親屬,隨到隨辦。

2). 受全球移民人數限制的親屬移民,按優先順序劃分為四個等級:

① 美國公民的成年子女(21歲以上)及其他們的子女。

②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們的子女。

③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論年齡)及其他們的子女。

④ 年滿或超過21歲的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2、職業移民: 又稱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種職業方面的優勢為基礎,通過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國的一種途徑。職業移民對於那些不符合親屬移民條件,而又具有某些專長,希望移居美國的人士,無疑是一條重要的道路。根據移民法規定,每年以職業方式移民美國的人數總共為14萬個配額,又根據不同的職業和個人具備的條件劃分為五大優先類別:

1). 優先勞工

1.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國或全球的外國人;

2.在特殊學術領域裡有三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並獲國際認可的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3.國際貿易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申請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該公司工作的經驗,來美國在同一公司或所屬企業繼續工作。

2). 具有高等學位的特殊技能專業人士

1.具有高等學位(碩士和碩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該專業領域內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經驗);

2.在科學、藝術、商業方面有特殊能力,對美國經濟、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實質效用。

3). 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和其他勞工

1.指具有學士學位並已從事專業者(如會計師、建築師和工程師等);

2.技術勞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經驗者;3.其他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

4). 特殊移民

5). 投資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為了申請此類移民,外國投資者須投資50萬美元在一個新建的美國企業,並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新的就業機會。這種投資移民簽證從1991年10月1日起生效。

投資指提供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財產。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

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後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僱傭10名員工。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後,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僱傭員工。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僱傭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後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2.收買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並保留原有員工;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擴充。

3、婚姻移民:

CR1 美國公民結婚兩年之內的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CR2

IR1 美國公民結婚滿兩年的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IR2

美國居住的美國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屬地區移民服務中心提交CR/IR申請。

CR1/IR1/為移民簽證,入境美國1-3個月內,即可在美國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兩年條件綠卡(結婚日到入境日不滿兩年的)或十年綠卡(結婚日到入境日超過兩年的)。

美國公民可同時單獨為您的孩子(美國公民的繼子女)申請CR2/IR2簽證,但以下情況不能申請簽證,只能等您入藉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由您自己為孩子申請簽證:

a. 您與美國公民結婚時,孩子超過18歲。

b. 申請時孩子超過21歲。

K3即CR1/IR1的優先類別,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為K4。

CR1/IR1申請,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後,即可選擇是否同時申請K3。

K3是美國移民局考慮到CR1/IR1申請時間長,為了使夫妻儘快團聚,可以同時申請K3提前到美國團聚。

K3雖然必須先申請CR1/IR1,但K3與CR1/IR1是兩個獨立的 CASE,分別有各自的處理過程。如果CR1的速度與K3差不多,則CR1與K3合併,直接面籤CR1,入境美國拿永久居留,否則可以先在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面籤K3,先到美國與配偶團聚,再選擇在美國轉身份獲得永久居留。

2.1 非移民簽證: 主要為“短期” 或“旅遊訪問”簽證, 只允許您在美國做臨時短期停留, 雖然”短期”停留的時間可能長達數年。非移民簽證的類別主要根據申請人訪美的首要目的進行劃分。除了極少數例外情況,持非移民簽證訪美的人員只能在美從事與其簽證類別相關的事務。

美國簽證分為18類,48種,類別以英文字母排序,從A到R,種則在類字母下以數字排序,為A-1,A-2等,另有兩類特別免籤加註WB&WT和GB>。18類分別為:

A類——外交人員

A-1. 外國大使、高級長官、外交或領事官員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A-2. 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職員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A-3. A-1和A-2簽證持有者的服務員、僕人或私人助理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B類——短期訪客。

B-1. 短期商務訪問

B-2. 短期旅遊

C類——過境人員

C-1. 外國人過境

C-2. 往返聯合國總部和外國並且有資格的外僑過/轉境

C-3. 外國政府官員、家庭成員、服務員、僕人以及私人助理過境

D類——機組人員

D- 乘務員

E類——特別投資商

E-1. 商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2. 投資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類——學生

F-1. 進入合法學校全日制學習的學生

F-2. 學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美國F1簽證材料和注意事項: I-20、Admission letter、Study Plan、G/T成績單原件、中英文成績單、畢業證、學位證、Resume、PS、打印的自己在美國學習的program的介紹等。如果已經確定了在美的導師,需要打印來未來導師的簡歷,同時導師出示的support letter以及和這個老師的“套磁”信都可以增加說服力。儘可能提供曾經發表在國際、或國內的科技學術刊物上的論文詳細列表,如果有直接的刊物更好。

1、以往的學習、工作經驗 :關於這一方面,簽證官會問到以前學習的學校、專業,工作的公司名稱等,以及相關的一些細節。針對這類問題,申請者只需如實回答,並適時主動的出示證明自己言論的相關文件,比如畢業證、成績單、辭職信、以前的名片等。選擇美國、目標學校、所學專業的原因; 對於這部分問題,申請者要提高警惕。雖然有些申請者有畢業之後在美工作幾年或者移民的打算,而這我們重點要回避的。

2、為什麼選擇美國、目標學校、所學專業的原因: 我們可以從學術氛圍、可用資源、教育水平等方面強調美國的優勢,尤其可以強調自己的學校在所學專業上的特點。當簽證官會問申請者申請了幾所學校,分別是什麼的時候,一般列舉6、7相同檔次的及可。如果申請的學校過多或者檔次拉開的過大,可能給簽證官一個為了到美國讀書而申請的原因,從而懷疑我們的留學動機。

3、對所學專利的瞭解程度: 針對這類問題,我們推薦申請者把學校的地理位置有一個初步的瞭解。並且瞭解這個專業的課程設計、畢業流程、自己所學專業或者導師最近的研究課題等。如果設計到一些敏感專業,儘量詳細介紹自己即將開展的課題的“非敏感性”,並積極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如美國導師寫的support letter、導師的簡歷以及自己在相關領域的論文等。

4、所學專業的就業前景: 不管冷門專業還是熱門專業,申請者都要儘量讓簽證官看到申請者對就業的信心。尤其需要強調所學專業在中國的發展空間,以及潛在的就業方向,可以列舉需要此專業人才的大公司、政府部門或者學校的名字。

G類——國際組織人員

G-1. 國際組織的被認可的外國政府成員國的首席代表、成員和家庭成員

G-2. 其他被認可的外國政府成員國的代表

G-3. 國際組織的非被認可的外國政府的非成員國的首席代表、成員和家庭成員

G-4. 國際組織的官員或職員以及家庭成員

G-5. G-1、G-2、G-3和G-4簽證持有者的服務員、僕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員

H類——特別技能人員

H-1A. 專業護士

H-1B. 從事指定專業職業的短期專業工人

H-2A. 從事短期或季節性的短期農藝工人

H-2B. 從事短期服務或勞動的技術和非技術工人

H-3. 受訓者

H-4. H-1、H-2和H-3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I類——記者

I 外國媒體的代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J類——訪問學者

J-1. 被核准項目的交流訪問學者

J-2. J-1交流訪問學者的配偶和子女

K類——美籍人員的配偶和子女

K-1.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移民美國

K-2. K-1未婚妻的子女

L類——跨國公司人員

L-1A. 赴美國分公司的執行者和管理者

L-1B. 專業知識僱員

L-2. L-1的配偶和子女

M類——特種技能學生及家屬

M-1. 學生在假期來美進行短期職業培訓簽證,這種培訓不可以是語言學校,一般為大學

N類——北大西洋組織成員國代表及家屬,以及特殊移民人員的家屬

N-8. 被指定為特殊移民的外僑子女的父(母)親

N-9. 被指定為特殊移民的父(母)親的子女

NATO-1.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的永久首席代表以及家庭成員

NATO-2.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的其他代表以及家庭成員

NATO-3.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成員國的代表的協同官員以及家庭成員

NATO-4.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其他官員以及家庭成員

NATO-5. 不符合NATO-4條件的,被代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使團僱傭的專家和他們的隨從

NATO-6. 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控制下,隨從武力進入的工作人員和他們的隨從

NATO-7. NATO-1、 NATO-2、 NAT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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