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問“保險能避債嗎?”看完這篇就?全明白了!

保險,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已經不再陌生了,可能或多或少聽說過關於保險避債、欠債不還、資產保全等說法,在靈活性和財富傳承上,有人說,終身壽險比年金險更好,除了做利益的對比外,購買壽險可以欠債不還。保險真的有這些功能嗎?買了人壽保險就能躲避債務嗎?

按照這個說法,只要買了人壽保險,這部分資產就與債務實現了隔離,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就不會把保單拿去抵債。一邊欠錢不還,一邊還有鉅額的保險金可以用,真有這樣的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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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法律條款是怎麼寫的?

《保險法》第34條規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翻譯過來就是人壽保險、意外險、帶身故責任重疾險年金險等,除了你簽字認可,他人是無權轉讓或者質押的。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債權人是有代位求償權的,舉例:A欠B錢,B欠C錢,A和C本來是沒關係的,但是B還不起C的錢,C可以越過B,直接找A要錢。

假如A是保險公司,也就是說C理論上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說你本來要賠給B的錢,直接賠給我吧。但法律規定不允許這樣操作,也即是說人身保險不能作為代位求償的債權。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就是說保險公司只能把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其他人無權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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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是不是覺得好像可以操作避債啊,法律規定了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但是,我們要弄清楚一點,債權人雖然不能讓你把保單轉讓或質押,但是可以讓你進行退保,退出的現金價值是可以用來還債的。

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是投保人自己的錢,因此也就是債務人的資產,債權人有權利強制執行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

也就是說對於已退保獲得的現金價值,債權人可以進行分割;對於未退保的,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退保後進行分割。

在已有的判例中,保險合同在債務糾紛中被強制分割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不要以為把現金變成保單法院就動不了你了,法院雖然不能直接動你的保單,但是可以強制讓你退保,然後分割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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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可以用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躲避債務嗎?

首先年金險、投連險等理財型保險獲得的收益,都是屬於個人財產,肯定是要拿來還債的。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情況下,才需要把債務一起繼承過來。但法律同時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而說到保險金上,關鍵看保險金是否算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總之,保單本身並沒有避債的功能,即使是保身故的壽險,只要沒有發生理賠,依然可能被強制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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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險避債”其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債務相對隔離”,債務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離,而用保險做“債務隔離”的前提是沒有被認定為惡意避債。

比如買保險的錢是非法所得,或者有非法轉移財產、利用保險洗錢的嫌疑,法院可以判決強行退保,利用現金價值抵債等,但這也並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實現債務隔離,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提前做好保險財產規劃

如果已經欠債,保險是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但是我們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一定要合法,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和底線

無論買多少人壽保險,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執行保險。在財務狀況惡化以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可能被判無效。

保險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會按照遺產處理,繼承遺產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債務之後的部分,如果債務比遺產多,實際上拿不到遺產。

選擇合適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在指定配偶為受益人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可能仍然需要償還共同債務,可以選擇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這樣既能抵禦風險,又能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和財富的代際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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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想通過保險避稅避債,肯定也是不現實的,我們都希望把自己辛苦奮鬥了一生的資產傳承給子女,“傳承”二字不是簡單的財產過戶,還需要給子女一份保障,讓他們能順利的掌控資產,把保險的作用發揮好,真正的做到“留愛不留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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