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上的這個男人,也太上頭了

如果你最近逛B站,大概率已經看到過這個男人。


他在B站的暱稱是“羅翔說刑法”,雖然這個名字透著一股淡淡的年代滄桑感,但叫他一聲“B站頂流”也不為過。


羅翔老師的視頻,只要點開一個,就會邊笑邊看,邊看邊笑,看完了還想看,根本停不下來。


然後等回過神來,發現自己已經看了幾十分鐘刑法課了……


這種看法,用滿屏的彈幕來說,叫做:


“上頭了!”


B站上的這個男人,也太上頭了


羅翔其實是中國政法大學的一名教授,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研究所所長,一直是中國政法大學最受歡迎的老師之一。


而上面那些視頻,則是他做的一系列培訓課程的一部分——因為風趣活潑,被大量UP主剪輯、搬運,逐漸在B站上形成了一股“學法律,看羅翔,我有知識我自豪”的氛圍。


因為羅翔老師在講刑法課的時候,熱愛用“張三”這個名字舉例,基本什麼奇葩的犯罪,什麼驚天動地的事情,張三都幹過,所以“張三”現在在B站被稱為“法外狂徒張三”。


甚至有UP主,為此註冊了一個ID:


B站上的這個男人,也太上頭了


在這樣的氛圍下,羅翔老師3月9號入駐B站,投稿第一個視頻,到3月14日,短短五天時間,僅僅投稿三個視頻。


但他的粉絲已經達到了驚人的158萬,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地飛漲。


B站上的這個男人,也太上頭了


但筆者今天想說的不止於此,羅翔老師作為我國知名政法大學教授,所上的課也絕不僅僅只有“有趣”而已。


那些幽默的段子背後,其實是理性乃至高尚的法律精神,中間有不少地方涉及“法理”和“人性”的討論也發人深思。


試舉幾例:


1、我們為什麼要給罪大惡極的人進行辯護?


這是很多人憤怒的。


有疑似“罪大惡極”的人走上法庭,任何為那位“犯罪嫌疑人”開脫的律師,都會遭到網友的質疑甚至謾罵。


羅老師在說這個問題的時候,上一秒還在用“塑料播音腔”講話,下一秒就戰術變聲:


“你說的天花亂墜也是沒用的!”


“為壞人做辯護的律師都是人渣!”


確實,這是很多普通人對為“壞人”而辯護的律師的第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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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一秒,羅老師提了一個問題。


“如果有一天,你也成為了被告人,你是否希望律師為你做辯護?”


你說自己是清白的,如果沒有人相信你怎麼辦?你是被冤枉的,但輿論不相信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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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律師的使命是什麼呢?


律師的使命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這樣的說法不嚴謹。


律師真正的使命和價值是——


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追求法律的正義。


B站上的這個男人,也太上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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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來,那些罪犯是不需要辯護律師的,這可以稱作民意。


沒錯,民意很重要,但是如果把民意帶上法庭,那法律就什麼都不是了。


律師的工作是保護委託人,是盡力幫助自己的委託人,如果連被告的律師都認定委託人有罪的話,那“法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雖然我們最終追求的是實體正義,但這世上有太多事情我們不知道,所以只有通過程序正義才能無限接近實體正義。


這就是法。


2、如何判定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提到這個概念辨析,羅翔老師舉了一個最經典的案例【糞坑案】。


說在上世紀80年代,一個婦女幹部,冬天的時候騎著車,碰到歹徒要強暴她。


這位婦女發現自己完全沒有辦法反抗,只能假裝就範,她找了一個極其為歹徒考慮的藉口:“大哥,這個地方不平坦。“


歹徒覺得有理就答應了,兩個人找到了一個平坦的冰面,女幹部勸說歹徒脫衣服。


B站上的這個男人,也太上頭了


就在歹徒脫衣服雙眼被矇住的瞬間,婦女眼疾手快,一把把他推進了糞坑。


出於一個人基本的求生慾望,這位歹徒往上爬,婦女踩一腳,歹徒第二次往上爬,婦女又踩一腳,第三次往上爬的時候,婦女又踩一腳,這次歹徒徹底掉進了糞坑死亡。


這種情況下,該名婦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有人還給細分了一下,說第一腳是正當防衛,第二腳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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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就要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


在判定一個案子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時,要採取事前一般人標準,而不是事後理性人標準。


所謂的事前一般人標準,就是把自己代入進去,以當時的情況進行判定,而事後理性人標準,就是事後諸葛亮,用所謂“上帝視角”的態度去評判當事人採取的措施。


所以羅老師反問我們:


如果你是這個婦女,你踩不踩?踩!砸不砸?砸!


這就是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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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普通人甚至部分法官,會在評判一個案件時會過於苛求防衛人保持冷靜和理性。


比如之前的淶源反殺案中,歹徒王磊帶著甩棍和水果刀翻牆進入小菲家,並與小菲及小菲的父母發生了嚴重的肢體衝突,后王磊在混亂的打鬥中致死。


但這個案子的爭議點在於,一部分民眾以及淶源縣公安局不認為這是正當防衛,將小姑娘的父母羈押在看守所。


理由之一是“受害人王某倒地後趙印芝在未確認王某是否死亡的情況下,持菜刀連續數刀砍王某頸部,主觀上對自己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持放任態度,具有傷害的故意,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就是事後理性人的態度,忽略王某拿著兇器闖入民宅全家喪命的可能,要求防衛人理性對待行兇者。


而法律的意義就在於它劃清了我們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界限,不論是個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憐憫還是評判,都應該被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好在,這個案子最後改判,最終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幸中的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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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什麼我們不對那些罪大惡極的人處以酷刑?


這個問題和第一個問題有點像,但討論的方面不一樣。


我們經常會在各種強姦案,尤其是強姦幼女案中,看到這樣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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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筆者也對那些強姦犯性侵者也恨得咬牙切齒,尤其是看到他們作案的種種細節時,這種感覺更甚。


但羅老師在講這個問題時,引用了康德的一句話:“人只能是目的,人不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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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懲罰一個人,因為他犯罪了。


但是如何來懲罰他?要把他當作人來懲罰。


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固然解氣,但是它把人當成了工具,是把人給物化了。


如果那些性犯罪者真的被物理閹割了,那麼我們就沒有把他們當做人,而是當成了一個隨意拆卸的物件。


所以,再往下延伸我們會明白——我們懲罰犯罪分子,也要把他當作人來尊重。

死刑,就是對理性犯罪人的尊重。


法律,歸根到底是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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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是說為什麼不能隨隨便便給綁架案、拐賣案、強姦案一律判死刑,而要根據犯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因為那樣,刑罰就沒有梯度了,只會“逼”人做最窮兇極惡的事情。


比如,如果犯強姦罪的罪犯一律判處死刑,那強姦犯或許會在作案時毫不猶豫地殺死受害人。因為反正被抓到了都是死刑,這樣他們反而不太容易暴露。


現在我們國家對於強姦的量刑,最低是3年有期徒刑——沒有人在強姦的時候,會想到自己馬上要坐三年牢的,他們99%的人,想的是自己絕不會被抓住。


法的威懾力,不在懲罰有多殘酷,而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所以無論是給罪犯施以酷刑,還是強姦犯一律死刑的提議,都是不夠理智的。


因為這不一定會降低人去強姦的概率,卻會大大增加強姦案受害者的死亡率。


4、“‘小三’索要精神損失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看到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評論:


“‘小三’還要精神損失費,還要不要臉了?”


如果你告訴他,這個人是“小三”,但是她懷孕了,他可能會更義憤填膺:


“懷孕了又怎麼樣,小三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那個孩子也是破壞別人家庭的‘幫兇’!”


那麼,“小三”索要精神損失費到底是不是敲詐勒索?


在法律上,要分情況討論。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案子非常多,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權利基礎依然索要損失費,這自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如果行為人真誠地認為自己存在這種權利基礎,那就屬於假想的權利行使(假想正當化),比如“小三”以懷孕為由向男方主張賠償,這在道德上可以認可或容忍,值得寬恕,那就可以排除犯罪。


這些說法可能很多人依然不能理解,因為這樣的判罰超過了部分民眾的價值觀。


但這就是法。


所以,羅老師說:“法律要尊重民眾的情感但要超越民眾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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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老師在B站的“爆紅”,或許是一件好事。


因為我們大多數人看似懂法,但經常是法律事件一到自己頭上就可能會發懵,法律一旦和自己的想法相悖就忘了什麼是法。


每逢公共事件,網絡上出現的“別審判了直接死刑吧”、“這種人渣也有律師辯護?”、“這就是民意!”、“這也犯法啊?”等種種言論可見一斑。


然而,法律又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滲透在我們日常的方方面面,作為一個公民,都應該瞭解法律,至少應該瞭解刑法。


而這種“說相聲”的普法方式,實際上就在拉近人們和法律之間的距離,這是一種啟蒙。一束光。


只要法制精神和法制意識的光芒,能照亮更多角落,那麼,包括羅翔老師在內的所有普法者做的這一切就都是有意義的。


就像他自己在B站發佈第一個視頻時,引用牛頓的那句話一樣——


“也許我只是一個在海灘拾貝的拾貝者,想借助這個平臺能夠讓同學們看到海邊那些貝殼的美麗,更重要的不是炫耀我手中的貝殼,而是希望同學們能看到貝殼後面的大海是那麼廣袤和美麗。”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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