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3月3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其中指出,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出修訂。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

同時,三部門還發布了關於取消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免稅進口額度管理的通知

財關稅〔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通知》(財關稅〔2016〕69號,以下簡稱《通知》)修訂如下:

一、刪除《通知》第一條中的“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

二、將《通知》第三條中的“實行《免稅物資清單》與年度免稅進口額度相結合的管理方式”修改為“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項目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

三、刪除《通知》第四條中的“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四、刪除《通知》第五條中的“並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

五、刪除《通知》附件的第三、四、六、九條。

六、將《通知》附件第五條中的“各項目主管單位”修改為“自然資源部、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項目主管單位”;刪除“及年度免稅進口額度”。

七、將《通知》附件第十條中的“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範圍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稅進口額度認定的,暫停確定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進口額度”修改為“發現項目主管單位擅自超出政策規定的項目範圍認定的,暫停該項目主管單位下一年度的免稅資格”。

八、刪除《通知》附件的附3《項目進口額申報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對符合《通知》規定的項目,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進口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物資,因超出已印發的年度免稅進口額度以及《通知》附件第六條規定免稅進口額度而徵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修訂後的《通知》見附件。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通知(修訂)

為支持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十三五”期間在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採作業(指勘探和開發,下同)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附2所列《開採海洋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為: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塗)。

三、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項下免稅進口的物資實行《免稅物資清單》管理(管理規定見附1)。項目主管單位需按管理規定如實填報和出具《我國海洋開採石油(天然氣)項目及其進口物資確認表》(格式詳見附3)。

四、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免稅。有關物資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上述暫時進口物資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石油(天然氣)開採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免稅。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徵稅。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對外合作“老項目”與其他項目適用統一的《免稅物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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