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要理解法律,

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全文2377字 | 推荐阅读15分钟

口感:辣椒水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在高墙电缆和哨兵岗楼监控之下,罪犯们对自由的渴望和对亲人的思念异常强烈。对于被监禁罪犯们而言,如何争取减刑,成为他(她)们最大的期盼和心愿。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绝大多数服刑罪犯,在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起诉和审理等刑事诉讼程序中,都或多或少得到过刑辩律师提供的辩护。


在每一桩案件中,刑辩律师们通过数次看守所会见、查阅侦查证据卷、全面分析、走访被害人(家属)、和公检法承办人员沟通,可谓呕心沥血依法行使职责,他们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罪轻的主客观证据,最终为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众所周知,《刑法》针对每一个罪名,都预设了不同的量刑空间,以便在具体的案件中,刑辩律师能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使用法律。


行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对于定罪量刑是认可的,在服刑中也表示认罪悔罪,积极表现争取减刑。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中刑辩律师所发挥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刑罚执行阶段的重要的减刑制度中,律师的职责怎么就瞬间不见踪迹,消失得无影无踪呢?


难道说,只有第一次庭审量刑很重要,执行阶段的减刑审理就不重要了吗,就不需要律师了吗?


不,事实并非如此,绝大多数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仍然需要律师的帮助,只不过,现行制度的设置,导致了律师职能的缺位而已。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律师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的原因


我国自2003年5月1日实行司法部77号文,由监狱机关“代为罪犯申报减刑”制度以来,律师就在此项制度中缺位,未能在监禁罪犯减刑工作中发挥过应有作用。


由于大墙内的特殊性,2003年之前,律师不能在监狱会见在押罪犯。因此,司法部2003年77号文规定确认了罪犯减刑制度,由罪犯服刑的监狱代为申报的方式。


2004年3月司法部才制定了《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暂行规定》,2014年司法部制定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确认沿袭了77号文监狱代为申请的制度。因此,在减刑审理中,缺失律师发挥作用的平台。


随后,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已经多次修改,最高法2014年颁发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增了反映时代进步的内容。


例如:其一,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其二,减刑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司法部2014年颁发《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增强了监狱提请减刑申请的集体讨论责任。


司法部2017年颁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所列举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没有明确设置减刑制度适用中服刑罪犯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会见在押犯仅仅包括以下情形:


(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3)代理调解、仲裁;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很显然,无论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抑或最高法、司法部关于罪犯减刑的各项规定中,都共同遗漏、缺失了人民法院在减刑审判中,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刑辩律师不应缺位监禁罪犯减刑审判

发挥律师在罪犯减刑审判中的应有作用


即便是“高墙内”运行的一项体现国情特色的减刑制度,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大墙内的神秘和封闭,正在逐步褪去其面纱。


尤其是,司法部开展的“狱务公开”制度,为律师在刑罚执行阶段依法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可行的基础。


所谓“狱务公开”,正如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将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社会关注度高的监狱执法重点内容。


自2015年4月起,罪犯的服刑信息可微信发送家人;


服刑罪犯可自助查询自己的计分考评、刑罚变更执行等重要服刑信息;


罪犯近亲属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获知正服刑亲属的改造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媒体了解到狱务公开信息。   


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


对罪犯本人,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信息。


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律师可以掌握、分析、判断服刑罪犯是否“可以减刑”这样的酌定减刑条件,或者“重大立功应当减刑”这样的的法定减刑条件,接受罪犯本人或家属(监护人)的委托,在减刑审理中切实发挥维护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的作用。


当然,考虑到每所监狱每年减刑的人数和减刑的次数较多,为了不影响监狱代为申请减刑的工作,可以通过“狱务公开”的渠道告知在押犯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在押罪犯对监狱拟申报的减刑内容没有意见,则仍然由监狱全权办理。


律师出席减刑审理,可以仅仅针对对监狱拟定的减刑申请持不同意见的罪犯。同时,监狱代为申请的过程中,一些涉及社会上取得证明的工作,经罪犯本人同意和监狱批准,也可以交由律师办理,减轻监狱机关社会上取证(是否家庭困难、履行财产型判项的情况等等)工作量。


使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与被委托的律师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罪犯减刑工作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综上所述,大墙内的在押犯,减刑审理中应当获得律师的帮助,是时代进步的呼声,符合公平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宗旨,应当大力提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