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违章建筑影响自己合法权益,该如何正确维权?

一、 基本案情:

杨某居住的房屋在射阳县合德镇兴北三村黄标房屋的正南方。2006年7月、8月,其邻居黄某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家天井里擅自搭建房屋并且将杨某与其之间的巷道封闭,当作储藏室使用,平时还在里面使用洗衣机和水池,甚至将厨房烟囱对着杨某的窗户,严重影响了杨某的生活。后杨某向射阳住建局等部门投诉,住建局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查处,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了射建罚字[2013]第343号行政处罚决定,限黄某十五日内自行改正,并按照工程造价5%的标准罚款肆佰伍拾元整。该处罚决定作出后,黄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改正。杨某之后又多次向射阳住建局及射阳县人民政府举报,要求拆除黄某违法建筑,直至2015年3月该违法建筑也未拆除。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委托律师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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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维权

律师在接受了杨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杨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并为本案制定了有利的诉讼策略:

首先,射阳住建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执行的职责。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处理。至于有权机关在何期限内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其次,射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发出了责成住建局牵头组织对违法建筑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通知,该通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住建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本案中,住建局于2013年10月10日即作出要求黄某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在黄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直至2015年3月提起诉讼,住建局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未依法对涉案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其行为显然不当,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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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射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射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射阳县合德镇兴北三村45号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

三、总结点评: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强制拆除职责,造成违法建筑长期存续,相关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行政诉讼的专业性较强,许多当事人在维权失败时就会举足无措,因此还是建议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有助于您及时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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