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電視裡面我們經常可以聽到商業賄賂罪,就是在商業活動中,賄賂單位或者集體的罪行。那麼,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商業賄賂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商業賄賂違法與賄賂犯罪有什麼區別?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徵有三:

  (1)主體是經營者,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商業賄賂主體的經營者不限於法人,除法人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法人也不限於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2)目的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於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

  (3)手段有兩類,即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當然,商業賄賂與其他賄賂都屬於賄賂的範疇,觸犯刑律的都要給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責任上是不同的,商業賄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他賄賂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二、商業賄賂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三、 商業賄賂違法與賄賂犯罪有什麼區別

  1、構成賄賂的內容不同。我國現行刑法明確將“賄賂”限定為“財物”,而行政法規中的商業賄賂則包括財物和“其他手段”。《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2條明確指出:“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通常的解釋中包括財物以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利益。這裡所稱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可見,如果以財物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商業賄賂,能夠成為行政違法行為,但無論危害多大,都不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賄賂犯罪。

  2、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不同。除索取賄賂的以外,受賄罪的成立必須以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為要件,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商業受賄中並不要求有實際謀利行為,只要受賄者明知是賄賂而收取,即使沒有實施謀利行為,商業受賄也能成立。

  3、對行賄者目的要求不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的目的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政法規中對於商業行賄並沒有要求具備不正當目的,而只要求是為了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因此對商業賄賂違法行為中的行賄者,如果無法證明其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就不可能構成行賄犯罪。

  4、行賄的客體和對象不同。行政法規定的商業賄賂違法,側重的是對於公平競爭秩序的保護,因此,對行賄對象沒有過多限制,只要是處於商業活動之中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成為行賄對象,甚至可以針對消費者實行商業行賄;而刑法中的行賄犯罪,則必須針對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或者是國有單位進行賄賂,因為刑法規定賄賂犯罪,側重的是對公務活動廉潔性的保護。因此,對於構成行政違法的商業賄賂行為,即使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是否能認定為刑法中的賄賂犯罪,還必須按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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