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20法考 民事訴訟法的這些問題一定要弄明白

2020法考-韓心怡-民訴常見問題答疑

備考2020法考 民事訴訟法的這些問題一定要弄明白

​​1、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區別

(1)人民調解屬於社會救濟,人民調解協議僅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效力,沒有執行力。

(2)法院調解屬於公力救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具體方式之一,法院調解結案和判決結案的法律效力相同,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有執行力。

2、關於書記員的迴避

《民訴解釋》第49條規定,書記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該條文的意思是指,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書記員,但二者的決定權主體仍然是不同的——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書記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即可。

3、關於互聯網法院

北京、杭州、廣州的互聯網法院屬於基層法院。

4、關於代位權訴訟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做無獨三。

5、關於撤銷權訴訟

在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讓人或受益人可以做無獨三。

6、關於委託代理人的自認權限

按照2019年《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的新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不需要特別授權。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但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7、關於電子送達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原則上不能適用電子送達,但互聯網法院屬於例外。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

8、關於證人出庭義務的強化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9、關於民訴中專家輔助人是否適用迴避

在民事訴訟領域,專家輔助人在通常情況下不適用迴避,但並非原先的絕對不迴避。專家輔助人發表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在此情形下,其身份與當事人的性質相當,因此專家輔助人原則上不存在迴避問題。但如果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例如民事公益訴訟等)且專家輔助人是檢察機關一方的,則需要適用迴避,因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與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人員相當,所以存在迴避問題。

10、關於重複起訴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不屬於重複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11、關於支付令

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係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