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裡不按合同發工資怎麼辦?

大海中的小小船


因為一起影響很多地方都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我個人認為

第一,我們首先要清楚合同合同約定工資和實際工資,可能會有出入,這主要是因為,許多崗位是有績效考核的,因此基本沒有人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拿,你績效高就比合同約定工資高,績效低,就可能會略有降低,這是正常的。

第二,我們要清楚底薪是什麼,簡單來講,底薪是你達到公司規定的出勤天數,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比如,你的公司是實行雙休,本月30天,有4個週末,允許請假一天,那麼你實際應該出勤的天數是21天(或22天,看公司怎麼規定),如果你實際出勤達到21天,則底薪全額髮放,如果少於21天,則可能出現,無法拿到全額底薪的情況,具體怎麼處置,公司的薪酬考核裡面應該會有詳細說明,因此建議你先去了解一下自己公司的薪酬考核標準和計算方法。

第三,如果你們公司的薪酬裡面對這一塊沒有明確說明,而你的出勤天數乘你的每日底薪,超過2420的標準,那麼你們應該向公司進行反應,如果低於,上海市最低的2420,而公司按2420發放,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

第四,如果不考慮這些因素,你們只是認為這樣不合理,建議你們先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諮詢,聽取建議,然後再跟公司進行溝通,達成共識,如存在異議,不能達成共識,則可申請勞動仲裁。

不管怎樣,疫情期間,我們要與企業相互體諒,共度難關,這也是我們職業操守的一種體現,完全沒有必要因為兩三千塊錢,形成矛盾,彼此對立,畢竟企業好了,我們也就好了。如果鬧到離職,那麼重新找工作所花費的時間和經濟,遠比少發的這點工資多的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est百愛詩


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要求賠償。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毛豆的vlog呀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如果公司不按合同發工資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並要求賠償。我國勞動法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廣東電子廠愛恨情仇


很高興能回到您的問題

第一不管是單位或廠的行為是拖欠員工工資是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二對於單位的上述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如果再不行直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就單位拖欠工資提出辭職是合法的,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不支付通過仲裁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勞動仲裁只須你提交一份仲裁申請書給勞動行政部門就可以了,仲裁書的範本你到網上查一下很容易找到的,仲裁前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順煥情


根據提示,貴廠在正常情況下的最低平均工資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很正常,說明你企業效益的效果及在平時月工資收入中的體現。換言之,貴企業無論何崗位,哪怕是最沒技術的普通崗位,而這些在崗位的員工只要完成每月生產指標,或者說,企業經營遇到暫時特殊困難時,即能獲取最低工資379O元的工資待遇,不是嗎。各人合同中都已寫明。

那麼,這次的疫情是突發事件,是一種國際性的社會公共衛生事件,全國全世界都受害於之,危害極大。據此,我國黨和政府舉全國之力,全國一條心採取各種有效手段,目前才剛穩定病情局勢,但各方面損失卻無法估量,當務之急主要任務是抓緊復工復產,挽回損失,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尤其是企業因前期春節放假原因,庫存原材料剩餘不多,該發該用資金巳用足,所剩資金不多,且前期疫情不斷髮展,企業停工數月,市場生產銷售肯定受影響,目前世界的疫情更嚴重,使外貿這塊同時受銷售衝擊,因此,當前的許多公司企業面臨多方面困境和壓力,能立即正常開工確屬不易,尤其是存在資金方面的困惑!

因此,分析認為,企業在出於疫情肆虐不能及時按假期後即時復工的情況下,將工資以242O元上海市底薪發於員工,也是無奈之舉,雖有悖合同法,但也是盡力了的做法,情有可願,較其它企業,也算是做得比較好的,更有困難的企業連低於這些都發不出的也有存在,特殊情況,員工也要理解。

但黑字白紙寫得明明白白,也不是口頭隨便一說。是否可通過工會職代會形式,與行政商量,以後企業經營形勢好轉後,將差額部分能及時返回於員工,畢竟企業會度過難關,情勢會好轉,職工也需提高工作積極性,對雙方都有利。


綠水青山1390


別計較太多,不公平的事情多著了,清楚自己的底線就ok,其它的由不得你,趕快成長起來吧!等你當了老闆了你就可以制定規則。規則都是由強權者制定的,他不按合同發工資你去告他你就能討回公道,換一家公司你就能保證下一個老闆按規矩辦事,一樣的,有這樣沒那樣,公司是老闆開的,只要不是針對你一個人,別人能接受的你也別太較真。錢夠了,學到東西了換家公司拿高薪。不要只想著眼前,你不能滿足現在的這點工資,你要朝著更高的目標努力,所以你要力爭在你現在的平臺獲取更多的機會,結交更多的人脈,儘可能多的存錢,為你以後做鋪墊。

眼睛不能光盯著老闆給你的那點工資,老闆給你提供的是平臺,你要爭取在他的平臺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機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讓自己的價值最大化,

受疫情影響,很多廠撐不下去倒閉了,你們廠現在的情況還算好的,工廠訂單又少,沒事做,裁員減薪這在很多工廠都見怪不怪了,非常時期,為了企業生存發展,減輕負重,維持企業正常運轉,這是可以理解的,你都說了,你們廠底薪都高出一千多,當你們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老闆需要你們做出犧牲,和企業共存亡,何況你們老闆還給了基本工資給你們。特事特辦,你們老闆也是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做出的調整,如果不這樣,他自己也很難,相互理解一下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