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憂犯罪侵害,檢察機關為企業撐腰


“我叫張某,坐牢才出來,手裡沒錢,現在過來推銷點酒,請你幫幫忙……”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刑滿釋放人員張某和吳某以糾纏、滋擾等威脅手段,在鹽城、連雲港的6個縣區,先後17次強迫16家民營企業購買白酒58箱、紅酒4箱,非法獲利8.5萬餘元。


2018年5月,公安機關以張某、吳某涉嫌強迫交易罪移送射陽縣檢察院審查批捕。當時,關於“軟暴力”的司法解釋尚未出臺,單純以威脅方式實施的強買強賣,能否認定為強迫交易罪中的“威脅”手段?該院審查認為,張某、吳某宣稱自己是“刑滿釋放人員”,多次以登門糾纏、電話滋擾等“軟暴力”手段相威脅,強賣商品,其行為已達到對被害人精神上的強制程度,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威脅手段,遂建議公安機關圍繞“犯罪動機+被害人心理”取證。經該院起訴,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十個月,各並處罰金。


“花錢消災”是此類案件中被害民營企業家的普遍想法,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企業家怕惹事的心理,實施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此,江蘇檢察機關強化對民營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經營權的保護,依法打擊此類犯罪,2019年以來共對影響非公經濟發展案件的138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並在辦案同時強化退賠退贓,努力幫助企業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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