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第21号通告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第21号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快速扩散蔓延。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偷越国(边)境入南人员疫情输入,保护公众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严禁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以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严格落实船舶管控。即日起,在南安入港的各类船舶必须主动配合执法机关的核查。渔船、货船、客船、快艇等各类船舶有上述第1条、第2条非法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查处,“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依法取消渔船油价补助。

4.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类船舶船东(船长)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遵守船舶治安管理责任制度;海上作业人员出海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尽量避免接触境外人员,确保境外疫情不通过海上运输渠道输入我市。

5.奖励保护举报。敬请广大市民对偷私渡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实的予以奖励2000元人民币,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0595-86399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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