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陽案例:不能以拒不配合為由不作為

【案情概要】

原告為濮陽市華龍區某村村民。2019年春節前後,相關政府在原告及原告的周邊進行了房屋拆遷。2019年7月25日,被告濮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針對原告所在村委會作出了《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告知書》,但該告知書卻點名原告的房屋為非法佔地建造,認為原告的佔地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77條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並責令原告所在村民委員會在三日內對將原告非法侵佔的集體土地收回。該村委會將《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告知書》加蓋公章後送達原告。原告認為,其為該房屋土地的真正權利人和行政相對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直接指向村委會,明顯不合法,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委託宋玉成代理本案件,經審理濮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28行初98號判決,判決確認被告作出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告知書》無效。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總結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

其一,本案濮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否為適格被告。

由於被告指出其不是適格被告,因濮陽市政府已將國土管理權力下放給某區管委會,該機構才是適格被告。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此種行為為行政機關委託內設機構行使職權,應以委託機關為被告起訴,故被告主體適格。

其二,《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告知書》是否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由於該告知書明確將原告建房佔用土地定性為非法侵佔集體土地,並責令村委會收回土地,確定會對原告權利產生極大影響。

其三,《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告知書》是否合法有效。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和《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作出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該被告作出此告知的沒有法律依據且即便作出後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也未向原告送達,因此應當無效。


河南濮陽案例:不能以拒不配合為由不作為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明確權利的來源為委託還是法律法規授權,有無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明確行政相對人並予以告知,否則有可能作出無效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申請法院確定行政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

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 …… (二)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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