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洗澡视频裸贷1万元不还,导致同学精神失常,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女子朱某(21岁,某高校大二学生)平时花钱没有算计,父母每月给2000元不够自己花。朱某没事在网上贴吧转悠,被一号称只要身份证就可以贷款的留言吸引。她很快加了对方王某(男,35岁)好友,说明来意想要贷款。对方称贷款是可以,但是如果只有身份证的话还需要裸体照片或者视频。朱某没有同意,但是晚上她想了一夜,发现同宿舍的刘某(女,20岁)的身份证就放在桌子上,一个大胆的想法开始了实施。她首先偷拍了刘某洗澡的视频和刘某的身份证,然后又买了一个没有实名的电话卡。一切准备就绪,朱某用这个电话号码注册的网络聊天软件用刘某的信息裸贷1万元,到还款时间快到的时候,她愉快地把手机号扔掉后消失在茫茫的人海中。王某因联系不上贷款人,于是将刘某的洗澡视频及身份号码上传到互联网,没想到视频最后被刘某看见,刘某精神失常,某家长报警,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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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实案件,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朱某盗取同学信息贷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诈骗的结构应满足:行为人实施诈骗-受骗者产生措施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中,朱某用的不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贷款,让王某认为其贷款,于是贷款给他,这完全符合上述结构,而最后朱某把联系方式销毁也表明她根本不想还个钱,她就是想把这个钱骗到手,并且1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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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朱某窃取刘某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贷款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她的这种行为造成了“刘某精神失常”的后果,这种后果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朱某一个行为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王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入罪标准达到达到情节严重。所谓名誉,是指社会对人的价值判断。王某将刘某洗澡的视频传播到互联网上,

女人洗澡的视频,大众看了之后会对刘某具有很负面的评价,这显然败坏了刘某的名誉。而导致刘某精神失常,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补充:1、其实王某的行为也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违法行为;2、裸贷中的抵押合同因违法公序良俗无效;3、侮辱罪一般处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为刘某已经精神失常,可由其父母代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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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又是裸贷惹的祸。朱某是个聪明的人,很可惜没有用到正道上,用别人的信息裸贷,亏你想得出来。刘某是受害者,也是我们同情的对象,你遇到了一个渣同学,只希望你快点好起来。其实一些违法行为或者一些违反道德行为都会滋生犯罪问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加强对社会道德和公德的引导,从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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