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清明节期间祭祀行为的公告
全县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规范祭祀行为,有效遏制城区内因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绿地及安全隐患等问题,现对清明节期间祭祀行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广场、街道、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焚烧香烛、纸钱、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香烛、纸钱、冥币等祭祀用品。
三、对商服、门市及室外占道售卖祭祀用品的予以坚决清理、取缔,对所售卖的祭祀用品将依法暂扣。
四、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绥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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