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分級負責制是什麼?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七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

(三)基層紀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涉嫌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地方各級紀委監委依照規定加強對同級黨委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分級負責制的規定。

分級管理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的具體體現。黨管幹部,是我們黨和國家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黨管幹部,不僅僅是管幹部的培養提拔使用,還要對幹部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對其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對不同層級的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分別對不同層級的違紀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進行查處,就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的重要體現,是通過深化改革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舉措。

本條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執紀事項管轄的一般性原則,即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的監督執紀事項。這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責任明確、界定清晰,既可以有效避免爭執或推諉,又為擬反映問題線索和有關情況的人員指明瞭路徑,使其可以按照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向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提供問題線索,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的積極性。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分三項,落實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分級負責制,分別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基層紀委監督執紀的管轄範圍作出明確規定,既包括對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問題的管轄,也包括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管轄;既包括對審查調查事項的管轄,也包括對監督檢查事項的管轄。如被反映人同時擔任兩個以上黨委或紀委委員職務的,一般應由與其最高職務同級的紀檢監察機關受理。

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紀委監委依照規定加強對同級黨委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主要是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關於紀委承擔的具體監督任務的規定,即“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規則》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補充完善了紀委監委的監督內容,使規定更加嚴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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