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工程承包合同 诈骗500万元被捕!!

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村民,分文未出,却成立数个生态旅游开发公司,摇身变成身家千万富翁“老板”,多次以发包工程为由,骗取他人缴纳工程质保金共计500万余元,后工程质保金挥霍一空。近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韦某源。

伪造工程承包合同 诈骗500万元被捕!!

案情回顾

现年53岁的韦某源系广西北流市天麻镇人。韦某源见搞旅游工程项目容易赚钱,但苦于自己没有本钱投资。为了发财,韦某源于2013年底先后注册成立了凤山、天峨、东兰、广西等4家“八泉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身无分文的韦某源摇身变成4个“空壳”旅游开发公司的“老板”。为了让别人相信其“雄厚”实力,韦某源在凤山县城租房设立了旅游公司办公室,墙壁上挂满了工程项目效果图,赊帐10多台电脑摆放在办公室内,对外号称全部实行自动化办公。

2015年3月,韦某源经人介绍认识浦北县籍老板宋某。韦某源带宋某到公司办公室,吹嘘其公司资金雄厚,是凤山县招商引资进来的,县领导都找他投资搞项目。宋某看到墙上挂满了“凤山八泉谷”工程项目效果图后,信以为真,认为投资参与旅游开发工程项目可以大赚一笔。在韦某源的授意下,“凤山八泉谷公司”副总经理冯某带宋某到凤城镇京里村,随便指着公路旁的一座土山包,说公司规划将这座土山包铲平,在此建设“木楼山庄”。宋某要做该山庄的基础工程,必须先交纳30万元工程质保金方可进场施工。宋某和韦某源商谈后,双方签订一份《土石方施工协议》,约定同年4月20日进场施工,并将30万元汇到韦某源指定的银行账号。

韦某源获得宋某30万元工程质保金后,多次领取现金出来花销。此后,韦某源以政府批文待审批、山上的坟墓没有搬迁、群众关系未处理好等借口拖延施工,至今宋某无法施工。

2015年4月至10月间,韦某源谎称在凤山县境内建设矿泉水厂、农村屯级路、儿童游乐场、旅游漂流,在山顶建设大宾馆等项目,先后与宋某签订5份施工合同,以收取交纳工程质保金、预交炸药费、借现金、接待费等为由骗取宋某159.5万元人民币。韦某源所说的工程项目,全部未经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所谓的“项目”纯属子虚乌有。

2015年至2016年12月底,韦某源利用类似的手段和伎俩,先后与受害人李某武签订3份施工合同、与何某林签订4份《施工协议》、与冯某伟签订3份《施工协议》,累计骗取李某武、何某林、冯某伟等人的工程质保金173万元人民币。期间,韦某源还窜到东兰县、天峨县等地,用类似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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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犯罪嫌疑人注册成立了凤山县八泉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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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凤山县八泉谷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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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该案件项目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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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涉案项目工程现场

依法逮捕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调查证据清单、犯罪嫌疑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材料证据证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注册成立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和他人签订《土石方施工协议》,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骗取他人投资施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韦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存在社会危险性,该院依法对韦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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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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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说法:合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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