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宣传推广屏山县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权威和司法公正,深化和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裁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县法院等9家单位制定《关于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施意见》,近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通报宣传,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该《意见》共32条,一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对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及时申请、不及时执行法院的裁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怠于执行等四种违法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裁定予以执行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属于“裁执分离”案件而作“裁执分离”处理等十二种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检察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启动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申请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申请监督或者举报、控告;有关国家机关移送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发现线索依职权进行监督等。三是明确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备案、违法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规范行政非诉执行行为,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目前,屏山县检察院已对森林公安局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没款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发出检察建议3份,县森林公安局全部采纳予以整改,收回罚没款6500元。通过检察监督,使行政处罚得以有效执行,避免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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