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3月25日
地點:
溫州鹿城區
法院
“這家網店用我女兒照片來做宣傳,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發現一家銷售玩具、服裝的網店用自己女兒的照片做“賣家秀”,溫州的戴女士氣得不得了。
2019年年初,戴女士在這家網店裡購買了一輛兒童三輪腳踏車,送給4歲的女兒琳琳。收到貨後,她還精心給女兒拍了張“買家秀”,發到社交平臺上。可沒過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這家店鋪中看到琳琳騎著腳踏車的照片,便立即告訴了戴女士。
“買家秀”變“賣家秀”,戴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己的日常“曬圖”會被盜用於商業宣傳,而且使用了琳琳照片“打廣告”的兒童三輪腳踏車,月銷量接近700件。
“必須賠償!公開賠禮道歉!”與網店協商未果,戴女士便委託公證處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
2019年10月,戴女士作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將網店起訴到了鹿城區法院,要求網店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服務金等費用合計15820元。目前,這家網店已經刪除了琳琳的“買家秀”。
法院審理後認為,未成年人同樣享有肖像權。被告網店未經琳琳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了琳琳的肖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權。法院最終判決網店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琳琳15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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