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与囚犯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却不减刑,女子报警被骗

【案例】被告人王某(男,28岁)现在某监狱服刑,一审和二审,王某是拒不认罪,但是因为综合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王某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某的妻子朱某(35岁)非常爱自己丈夫,她坚信自己的丈夫无罪。朱某通过咨询相关人士得知,狱警刘某在某监狱工作。朱某一天找到刘某,说他想给自己的丈夫减刑,顺便送过去1万元钱。刘某此时完全是正人君子,婉拒了朱某的请求,并说:机会有的有,你晚上到“花容失色”宾馆520房间,我们具体商议。当天晚上,刘某提出如果朱某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那么王某的刑期可以减轻。朱某信以为真,当天晚上两人便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后来王某并没有减刑,于是朱某向公安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狱警与囚犯的妻子发生性关系却不减刑,女子报警被骗|案例分析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刘某和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或者幼女的行动自主决定权,其要求是违背妇女意志,要求达到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否则不构成强奸罪。本案中朱某因为想获得刘某的帮助对自己的丈夫王某进行减刑,自己愿意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可以说本案就没有违背朱某本人的意志,她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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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朱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犯罪属于财产类犯罪,本案中,虽然刘某骗了朱某,但是因为其并没有获得对方财产,因为不构成诈骗罪。有的人说发生性关系可以等同于财产性利益,甚至比财产更宝贵,但是正是因为宝贵,所以无价,因为它不是财产,也无法获得。

对刘某该如何处理?

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佯称可以帮忙减刑,使朱某陷入动机错误,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是他这种欺骗性的通奸行为是一个公职人员所不允许的,违背社会公德,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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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很多人迷信找人办事,病急乱投医,但是往往适得其反。实际上,减刑是由法院最终决定,而监狱是监管部门,可以提出减刑的意见,一个狱警是无法做到想给谁减刑就减刑的。朱某和王某的感情应该是很好的,在自己丈夫判刑入狱以后,依然能够守望相护,我给你点赞,但是另一方面请你以后吸取教训,不要再做这种傻事了,不知道你的丈夫王某知道你所做之事后会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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