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浮梁”商标案4年后落幕,西安饮食终审败诉


“玉浮梁”商标案4年后落幕,西安饮食终审败诉

每一场知识产权纠纷案的背后,总会涉及到经济利益,在众多糯米酒生产商中,有两家在商标上发生了冲突。

一家是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其于2010年在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玉浮梁”商标,并许可孝感酒久香米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玉浮梁”稠酒。

另一家是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旗下西安饭庄生产销售“玉浮粱”稠酒,但未申请获得商标。

一个“玉浮梁”,一个“玉浮粱”,一字之差,两点之别,在这场持续4年的知识产权博弈之中 ,西安老牌餐饮上市公司西安饮食最终以败诉收场。

“玉浮梁”商标案4年后落幕,西安饮食终审败诉

3月21日,西安饮食发布公告发布“玉浮梁”商标相关诉讼事项之进展公告,“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卫尔康安公司)诉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安饮食)及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大业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西安饮食的再审申请。至此,“玉浮梁”商标案纠纷落幕。

根据上述披露及中国裁判网公布的相关判决书梳理出整个案件的始末。

稠酒是西安当地人待客的风味佳酿,西安饮食下属分公司西安饭庄将自己推出的黄桂稠酒精品命名为“玉浮粱”,自2001起便开始对外销售。

该酒的生产由西安饮食下属单位联合食品公司统一进行生产。2013年7月,联合食品公司更名为西安大业食品有限公司,原有稠酒加工业务继续开展。

作为老牌餐饮企业,西安饮食并未重视商标注册。

2008年6月,卫尔康安公司申请注册“玉浮梁”文字商标,并于2010年4月14日获得核准,2013年,卫尔康公司许可孝感酒久香米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玉浮梁”稠酒。

此时,西安饮食才开始了商标注册工作。2014年6月,西安饮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玉浮梁”商标,但该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此后,印有西安饭庄及“玉浮粱”名字的稠酒依旧在市场上销售,引起卫尔康安公司不满。

2016年6月,卫尔康安公司将西安饮食和大业公司诉至法院,卫尔康安公司称,西安饮食、大业公司明知“玉浮梁”系该公司商标的情况下,将“玉浮粱”与“玉浮梁”字样交替使用在多款稠酒商品上,由其下属关联企业生产并在其管辖的8家店铺内及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已构成商标侵权。

四年商标之争,上市公司败诉

“玉浮粱”与“玉浮梁”仅一字之差,却让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和一家中小企业对簿公堂,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第一回合,西安饮食胜诉。2016年1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卫尔康安公司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饮食生产、销售的稠酒商品上使用的“玉浮梁”与“玉浮粱”字样,与卫尔康安公司持有的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西安饮食所生产和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玉浮梁”稠酒在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西安饭庄”字样,是对商品来源的明示,西安饮食对“玉浮梁”字样的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判决下达后,卫尔康安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进行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西安饮食、大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回合,卫尔康安公司胜诉,但西安饮食公司、大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2019】最高法民申 3064 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虽然在古代曾用“玉浮梁”代指特定类型的酒,但“玉浮梁”该种含义并非现代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含义。另外,西安饮食、大业公司使用的“玉浮粱”标识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属于相同或近似标识,使得涉案商标失去应有的识别功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驳回两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历时四年的“玉浮梁”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应提高意识

按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19号的判决,西安饮食、大业公司停止侵害卫尔康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卫尔康安公司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10.6万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表示,该案是“中华老字号”的上市公司与中小企业之间争夺和维护知识产权的一场博弈。两者实力悬殊,但结果出乎意料。作为大型上市公司,西安饮食对发展过程中积累和使用过的众多含有知识产权元素的企业符号和其他信息,应当具有更高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将这一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但是却错失先机;而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借助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地位,快速占领市场,从而发展壮大。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表示,商标在企业尤其是酒类企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品牌战略是一个企业成功的必经之路。企业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真正让商标成为企业的名片和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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