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2执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伟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58号909号挂户
身份证号:3426221969****2975
立案时间:2020-01-06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夏柏生借款本金554000元,并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0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夏柏生负担80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4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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