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牛钻通水壶,二牛壶中投毒,女子命丧沙漠,法律如何评价?

案例:大牛、二牛两兄弟一向与邻居翠花有恩怨。一日两兄弟分别得知翠花将穿过沙漠,前往亲戚家度假。于是两人就像杀死翠花,但两人彼此都不知道对方的心思。在翠花准备徒步穿行沙漠的前一夜,二牛偷偷地向翠花携带的水壶里投放了一定量的毒药后便睡觉去了。大牛在翠花出发启程的清晨时候,偷偷地在翠花的水壶上钻了一个洞。翠花出发后,兄弟二人彼此都很高兴,认为翠花必死无疑。第二天,此话行至沙漠中央,发现壶中没有水,最终渴死在了沙漠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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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翠花的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将水壶钻通的大牛,还是在水壶里投放毒药的二牛,亦或是两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大牛和二牛都有杀死翠花的动机与主观意图,似乎翠花的死可以让两个人一起来承担。但是这样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应该是不会!刑法中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结果,有其自己特殊的要求。

  1. 现实发生的结果

对于一个实际发生的有害结果,它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并不是一个假设存在的可能结果,换句话说,即便是可能的结果必然会发生,在法律上也不会去讨论这个行为是否是犯罪的问题。

2.刑法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刑法中的任何一个罪名都有它自己所想要保护的内容,一个罪名不可能保护到所有的内容。比如说杀人罪就是保护人的生命,抢劫罪就是保护人的财产。如果超过了罪名保护的范围,也不属于这个罪。举例说,交通肇事吓死了路人,就不能把路人的死归咎于肇事司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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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这是说,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要具有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与他没有关系,当然也不能把结果归咎于他。


在大牛和二牛的钻壶和投毒的行为中,翠花的死由于大牛的钻壶行为导致水壶的水漏光,最终导致翠花被渴死在了沙漠。所以说,翠花的死就要由钻壶的大牛来承担,而不是由投毒的二牛来承担。虽然大牛可能说:即便是我没有把翠花的水壶钻通,二牛投放的毒药依然会把翠花毒死,所以责任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这种解释是没有道理的,就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刑法中的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就算是必然可能会发生的结果也不算,只看现实中的结果是如何。虽然没有大牛的钻壶,翠花会被毒死,但翠花的死是直接来源于渴死,而渴死就是因为大牛的钻壶行为,与二牛投毒的行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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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有些事看起来是必然发生的,但是如果别人提前出手,那么出手的人就替你背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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