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等行為 陝西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月25日,陝西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強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3月25日起正式實施,該決定為陝西省疫情防控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供法治支撐。

《決定》共14條,對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完善重大疫情預防控制體系和救治體系,健全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健全統一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明確法律責任,強化監督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決定》規定了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法律責任,明確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的,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平合,依法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國家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嚴懲!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逃避隔離治療等行為 陝西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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