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下级一定会立案吗

案例背景:河南王某因为一起刑事案件,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然后王某依法启动复议程序,复议的结果还是不予立案。而后,王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符合结果是撤销下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看到这,王某觉得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撤销决定已经两个多月,依然没有任何消息,那么下一级公安机关是否必须立案呢?


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下级一定会立案吗

这个问题确实很纠结,因为根据相关案例显示,下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撤销决定后,依然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我个人的观点是,这种再次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规定显示,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

法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经刑事复核,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下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后,下一级公安机关仍然不立案的,明显是做出了与上一次相同的决定,也明显的对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普法环节就是这样,那么有些朋友会问,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下级公安机关明显是故意违反程序办案,当事人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控告。例如,向检察院,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等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小结:法律摆在那里,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执法者应该依法执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