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生效的23條航運新規概覽

2020年海事法規方面會存在變化,主要是國際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規定。但除了該限硫令之外,IMO和國際勞工組織(以下簡稱“ILO”)今年還將在全球執行許多其他方面的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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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引導船舶經營人應對即將到來的監管要求, Gard保賠協會亞洲新加坡防損執行副總裁Siddharth Mahajan按時間先後對2020年生效的重要航運新規進行梳理:


2020年1月1日

1. 船用燃油硫含量不得超過0.50%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船舶上用於推進或操作的任何燃料油的硫含量不得超過0.50%,除非船舶上安裝了經批准的廢氣淨化系統(EGCS)或使用替代燃料。


2. 救生艇、救生船、降落設備和下水裝置的維護

MSC.402(96)中的規定涉及下列《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SOLAS”)條例:

  • SOLAS條例III/20 -準備就緒、維修和檢查;
  • SOLAS規則III/36 -船上維護說明。


3.禁止安裝含有氫化氯氟烴(HCFCs)的裝置

禁止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船舶上安裝HCFCs的系統/設備,也禁止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在現有船舶上安裝HCFCs的系統/設備。


4. 直升飛機和直升飛機著陸區用泡沫滅火裝置

對於直升機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應至少包含兩個固定的泡沫監視器或甲板集成泡沫噴嘴,此外,應提供至少兩個軟管卷,其中應裝有泡沫製造分支管和非摺疊軟管,且該軟管應足以到達直升機的任何部分。


5. 客輪逃生設施

2019年7月1日或之後建造的滾裝船和其他載客量超過36人、建造日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的客船,逃生路線應在早期設計過程中通過疏散分析進行評估。


6. 自動噴水裝置的水質

《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有兩項重大修訂。第一項要求對使用期間可能受到冰凍溫度影響的部分進行保護,第二項要求注意系統製造商提供的水質規範,以防止內部腐蝕和堵塞。


7. 運載工具的定義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II-2/3.56條的措詞如下:“車輛承運人是指只在滾裝船位或車輛位載運貨物的貨船,其設計用途是運載沒有載運貨物的無人駕駛機動車輛,作為貨物。”


8.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修正案

一些關鍵的變化包括溫度控制下貨物運輸單元的更新部分,特殊條款清單的變化,以及許多物質的更新積載代碼。具體內容請參以下網址:

https://safety4sea.com/cm-seasense-11/


9. 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GMDSS)修正案

在其第99屆會議上,海上安全委員會(MSC)認定Iridium為GMDSS的移動衛星通信服務提供商。此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是GMDSS的唯一獲准衛星提供商。因此,法規和無線電證書中使用的措辭略有變化,增加了“公認的移動衛星服務”一詞。


10. 客船安全

安全返港規定將適用於2014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現有客船,但不得遲於2025年1月1日之後的第一次更新檢驗。應向船舶提供操作信息,以便水患傷亡後安全返回港口,船上必須配備穩定性計算機並獲得岸上支持。


11. 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修正案

第05-19號修正案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但可以從2020年1月1日起自動實施。它包含各種計劃的更新,例如作為A組貨物的鋁土礦罰款的新分類明細表。


12. 分艙、損壞穩定性和水密艙口的要求: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I-I有若干修正案,包括:

  • 在穿透防撞艙壁的管道中可以使用蝶閥,而不是在貨船上使用旋下閥;
  • 客船防損演習要求;
  • 水密艙口必須以類似水密門的方式進行測試。


13.協調調查期間

對非ESP貨船(即不受《加強檢驗計劃(ESP)規則》約束的船隻)和ESP船的檢驗週期進行協調有了新的要求。


14. 船載印度區域導航衛星系統(IRNSS)性能標準

IRNSS是印度開發和運營的一種區域衛星導航系統,與世界範圍內的其他衛星導航系統兼容。決議MSC.449(99)規定了IRNSS接收設備的性能標準。它必須包括以下最低限度的設備:

  • 能夠接收IRNSS信號的天線;
  • IRNSS接收器和處理器;
  • 獲取並計算經緯度位置的方法;
  • 數據控制和接口;
  • 位置顯示,如果需要,還有其他形式的輸出。


15. 中國0.1%的硫含量限制

內河管制區航行的海船所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過0.1%。內河管區是長江干流(從雲南水府到江蘇柳河河口)和西江干流(從廣西南寧到廣東肇慶)的通航水域。我們對中國排放控制區(ECAs)的警示可以在這裡找到,協會通代有關中國海事局實施方案總結的更新如下:

https://safety4sea.com/updated-china-introduces-sulphur-requirements-for-marine-fuels/


16. 加州的停泊排放要求

加州的遠洋船舶停泊條例要求,從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加州港口的船舶輔助發動機的停泊排放必須減少80%。這是繼2017年1月設定的70%減排目標之後的規定。


2020年3月1日

17. 禁止運載不符合規定的燃油

在2020年3月1日以後,沒有脫硫設備的船舶,禁止攜帶含硫量超過0.50%的燃油上船。


2020年3月31日

18. IMO數據採集系統(DCS)

國際海事組織DCS第一個報告期於2019年1月1日開始,本報告期燃油消耗報告應不遲於2020年3月31日提交船旗國或認可組織。船級社將在核實數據後(但不遲於2020年5月31日)向船舶發出一份合規性聲明。


2020年10月1日

19. 使用電子記錄簿

國際海事組織(IMO)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的MEPC ' 74通過了關於使用電子紀錄簿(ERB)的修正案。國際海事組織希望這將有助於減輕與文書工作有關的沉重負擔,併為保護環境作出貢獻。


20. 修訂《2008年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規則》

裝有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的柴油引擎有兩項氮氧化物認證計劃,分別是:

方案A: SCR和發動機一起測試,即聯合測試;

方案B:它們在安裝前分別經過認證。


2020年10月28日

21. 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

安裝於2020年10月28日或之後的壓載水管理系統必須按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壓載水管理系統審批規則》(BWMS Code)進行審批,在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裝的系統必須按照BWMS規範或2016年G8指南(MEPC.279(70)或G8指南(MEPC.174(58))進行批准。


2020年12月26日

22. 2018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修正案

標準A2.1和A2.2已經修訂,現在規定,如果海員因海盜或武裝搶劫而導致船上或船外被劫持,船東必須向海員支付工資和其他的權利。


2020年12月31日

23. 歐盟船舶再循環(SRR)立法:有害物質清單(IHM)

所有在歐盟成員國港口或錨地靠泊的非歐盟和現有的歐盟船舶都必須具備IHM。歐盟註冊船舶必須有存貨證書(IC)或準備回收證書,而非歐盟船舶的初始控制僅限於遵守聲明(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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