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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討論果樹的主人是否故意打農藥來害人,這種可能性非常之低,因為故意打農藥也就意味著自己也不能吃了,誰也不會待著沒事兒禍害自己玩。
所以,問題的核心還是在於自家院牆之內,未履行警告義務,是否應當負責任。
也就是說,警告義務的履行,是否適用於家庭。要知道,諸如魚塘、果園等地方,在未履行警告義務的情況下,一旦出了問題,最後的判決結果是天壤之別。
首先筆者認為:自家院子的果樹沒必要履行警告義務
可以用這樣一個邏輯來對應,每個人家裡都肯定有菜刀,難道要為了防止小偷自殺,還要在菜刀旁邊放一個牌子,寫著“此刀鋒利,注意安全”嗎?
家裡的果樹也是如此,這不是在果園,因為果園是一個半開放的場所。而家裡是完全與外界相隔離的,這甚至是一個有無限防衛權的地方。那麼,在這個空間內,並不需要考慮警示。
因為,盜竊者的出現是不可預期的。根據基本演繹法的規律,一個不應該出現在這個地方的人,因個人原因發生了對其造成損傷的事情,並不應該由這個地方的所有者負責。
果樹打農藥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而且桃子又是一種特別容易生蟲子的東西,打農藥也無可厚非。
至於很多朋友提到的《農藥管理條例》,其實也沒必要多談,其中是說明了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但大家也要明白,院子裡的果樹,自家也是要吃的,誰待著沒事兒弄劇毒來毒自己?
在一切合理的邏輯之下判斷,果樹主人不想要負責任。當然了,至於賠償事宜,筆者覺得人道主義慰問還是要的,畢竟都是同村。
另外,可能就是一些極端的情況
比如有些人就是想利用自家的果樹來懲戒盜竊者,甚至不惜採用劇毒農藥。那這就另當別論了,而且也不會是過失犯罪那麼簡單。這種有意圖的害人,刑事責任是免不了的,甚至可能會因此出現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罪名。
當然,筆者還是覺得這種情況發生幾率不大,畢竟還是在自家院子裡,僅僅揮發就夠把自家人放倒了,總不能殺敵一千自損一萬吧?
所以,我們僅僅從基本的事物邏輯來說,只能說發生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確有其事,也可以從行為上作出判斷。比如,使用超標農藥,比如在無理由的情況下撒農藥,再比如桃樹主人過往的一些行為等等。
以我們當前的刑偵水平,證據還是相對比較容易收集的。
綜上,總的來說,這個事件看似複雜,其實關鍵點只是在於使用農藥的動機。如果僅僅是打蟲,並且沒有使用劇毒類的農藥,所造成的一切後果,都不應由果樹的主人來負責任。
而除此之外,若是有意而為之,那麼無論如何都應當接受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