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中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部分。其中,化妆品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涉及化妆品的重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有29部,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

一、中国化妆品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化妆品法律法规体制基本形成,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化妆品法律规范部门体系。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关系到化妆品的使用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最初中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卫生部负责,2008年9月开始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能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在中国对化妆品的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化妆品进行安全管理,组织起草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协调化妆品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组织展开对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负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宣传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监管。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首部针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的法规,是我国一直以来实施化妆品监管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通过,由卫生部于同年11月13日正式颁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标志着中国化妆品监管法制化的开端,该条例规定定义化妆品的概念,建立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将化妆品分为实施备案制的普通化妆品和实施许可制的特殊化妆品,对新原料进行划界并规定其使用需经卫生部批准,制定化妆品标签和广告的规范,确立进口化妆品许可制,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某些违法行为制定处罚。为完善和细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详细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卫生的审核批准程序,明确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和分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11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首次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化妆品的定义中加入了牙齿及口腔黏膜产品,意味着牙齿和漱口水等口腔护理产品也将纳入化妆品管理范围。同时,该条例规定对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实行生产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第三方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互联网交易是近年来兴起并已占有重要地位的化妆品交易方式,加强对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的关注十分必要。2015年6月26日,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做了清晰的定义,将美容美发机构及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提供化妆品的企业或个人划归为化妆品经营者,这些机构是消费者接触化妆品的重要渠道,明确化妆品经营者的范围有助于使化妆品的经营更加规范化,避免出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逃避责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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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妆品卫生规范》

1987年,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标准》是第一个关于化妆品及其原料质量安全性评价的技术依据。1999年,为了完善和化妆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卫生部参考欧盟化妆品规程76/768/EEC制定并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并于2002年和2007年分别对其进行了2次修订。2007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增加了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检测方法,调整禁用原料、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着色剂和限用染发剂成分,将限用紫外线吸收剂更名为限用防晒剂,增加了4种限用防晒剂成分,增加了新的原料检测方法。《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施行约十年,存在一些概念、术语和定义的表述不够清晰,有打印错误及书写翻译不规范的内容,部分检测与评价方法滞后或缺失,部分化妆品原料、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相对滞后等问题。

2015年8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结合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现状,参考了化妆品方面的专业知识,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与全球主要国家与地区相关法规标准比较分析,对其进行修订,形成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步修改和完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2月23日发布2015年第268号令,公布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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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有以下变化:对一系列化妆品名词术语进行精准的解释;规范成分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INCI名称;删除或修改与口腔卫生用品相关条款;有关重金属及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标准更加严苛,增加镉和二烷的限量要求并规定不得检出石棉;禁用原料从1286项增加为1388项,其中禁用植(动)物原料由78种变为98种;调整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成分;增加60个对禁限用物质的检验方法;将粪大肠菌群修改为耐热大肠菌群;规定防晒类化妆品中二氧化钛和氧化锌的总使用量限制;人体功效评价中增加SPF标准品(P2和P3)的制备方法。此规范更加科学严谨,同时兼具先进性和规范性,借鉴国际化妆品安全评价的技术和经验,充分结合我国化妆品的现状和科技发展的程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管,促进化妆品行业良性发展。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卫生部于1996年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并颁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并于2000年7月5日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的通知,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1996年)进行修订,现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是第二次修订版,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对化妆品原料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选址和建筑结构、设施和设备的摆放安全、整个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的卫生要求制定规范,规定了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对化妆品从业人员资质的要求,限制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合理约束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中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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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为了更高效地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26日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附件中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对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要求文件中必须包含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资料。对化妆品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化要求使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的监管更加便捷,明确统一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产品的具体信息,加强我国化妆品技术规范。

5.《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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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是我国各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化妆品时选择化妆品原料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清单(2003版)中共有3265种原料,其中包括一般化妆品原料2156种,特殊化妆品原料(一般限用物质、防腐剂、防晒剂、色素)546种,天然化妆品原料(含中药)563种。2013年2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一批)中包含原料1674种,并且目录中录入了原料的中英文名称和INCI名,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二批)于同年5月10日发布,包含了原料411种,《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中包含原料1356种。

2014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包含了8783种化妆品原料。《目录》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是判断化妆品新原料的主要参考依据,而非我国允许使用化妆品原料的准用清单。

《目录》的编制和发布,是科学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借助统一的名称目录,可实现化妆品原料的统一规范;作为判断化妆品新原料的主要参考依据,可避免人为的经验判断,有利于建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通过网络信息化管理模式,统一化妆品备案、注册审批的原料管理要求,有助于增强现实可操作性,提升工作效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依据对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认识水平的提高,评价能力的进步,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其作为判定化妆品新原料参考依据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的禁限用物质清单是对已知风险的管理,新原料制度是对未知风险的管理,《目录》作为新原料的主要判定依据,成为新原料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选用《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对原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未列入《目录》中,但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使用《目录》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原则上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版)》为准,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名称的,使用时需予以说明。

(2)《目录》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3)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如“浮游生物提取物*”,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4)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如“黑蚂蚁**”、“蛇麻子**”,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

二、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

1989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随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出台,标志着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化妆品行业由此正式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并将化妆品划分为普通化妆品(现在称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两大类,相应的政策法规和监管方式均围绕此两大类别展开,并随着行业的发展进行调整优化。目前,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制,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或进口(见表1-1)。


1-1:不同类别化妆品的监管方式与实施机关

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4年,化妆品政策法规体系经历了一系列变革: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调整;化妆品行业基本大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下面盘点一下中国化妆品法规的变化及发展趋势。

1.监管模式的改变

中国化妆品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行政许可,政府监管”。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化妆品的监管,注重企业自身的责任,化妆品产品安全的监管以生产企业自律为主,政府的监管为辅,更注重于上市后产品的监管。参照其化妆品监管模式,中国的监管模式也呈现出注重企业自身责任的趋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中国化妆品监管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行业自律原则和社会监督三大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化妆品行业协会是化妆品行业中除法律之外有权威性的组织,连接消费者和企业的第三方组织,起督促引导的作用,协会应严格自律,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约束会员自觉遵守行业规定,提高行业公信力;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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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修订法律法规的周期

根据2015年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原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更新周期定为一年,此前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提及过调整目录的时间。国际上,1976年正式在EEC官方杂志发布的《欧盟化妆品规程》,以附录Ⅱ、Ⅲ、Ⅳ、Ⅵ、Ⅶ的形式,分别规定化妆品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着色剂、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之后的每年都要进行重新修订。结合中国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速度和特点,借鉴发达国家颁布的最新化妆品法规,适时地对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定期更新相关文件以适应市场现状,将是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发展的重要趋势。


3.加强对化妆品功效评价的重视

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化妆品功效评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07年版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与2002年版相比较增加了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效果评价方法,最新发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将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拆分为人体安全性检验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两部分内容,人体功效SPF评价检验方法中增加高SPF标准品的制备方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中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化妆品功效评价的重视,有助于中国化妆品更规范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信息公开化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中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调整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原料的有关信息应在批准和备案后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需向社会公布,同时化妆品国家标准可供公众免费查阅,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将正式实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而进口非特殊化妆品的评审周期为20个工作日,未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通知的即可进口销售。让评审周期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


5.加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管理

化妆品新原料的监管是影响整个产业发展“基础”的变革,国家加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管理是可以预见的。由于科技不断进步,基因工程、纳米技术、细胞融合技术等前沿生物技术被运用到化妆品原料的制备中,中国现行的化妆品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日常监管,极易造成某类产品的监管空白,对新原料的重视有助于完善法律监管体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对新原料的定义进行修改,由“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变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弥补了国内经营的化妆品新原料的监管漏洞,同时规定了申请的流程并要求3年内每半年报告其使用和安全情况。


6.细化法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根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刑事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较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五个等级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相应责罚,另外根据虚假申报骗取许可、未按规定备案、违规聘用人员、拒绝监督检查等具体违法行为详细做出处罚规定,对委托生产、集中交易市场、互联网第三方品台、广告、检验机构、审评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相关责任方的违法行为特别制定处罚和处分条例。中国化妆品法规更加明确化妆品企业违法经营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由于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提供更清晰具体的法律依据,细化法律责任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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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视产品售后监督管理

上市后的产品监管机制缺乏是中国化妆品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5)中能体现政府开始重视化妆品售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在缺陷产品召回方面,要求化妆品生产者在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时需主动召回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化妆品经营者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停止经营并立即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的经营者协助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产品缺陷的应责令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关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资料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已发生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化妆品制定了一系列紧急控制措施,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需积极配合,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对产品售后监管的重视,弥补了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的缺陷,促进化妆品行业更加规范化。

8.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调整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许可才能用于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申报需提交资料: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研制报告;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另附送审样品1件。

(2)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程序 见表1-2。

1-2: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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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调整 依照现行的规定,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相关资料由申报企业负责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后以公告形式批准,一旦获批,所有企业均可自由使用该种原料。在此种管理模式下,审查工作中不仅要考虑申报企业基于本身工艺、规格所生产新原料的安全性,还需要考虑同品种其他可能工艺及规格原料的安全性,增加了企业自身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安全性证明责任,也加大了审查工作的难度。公告批准方式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新原料研发及注册申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削弱了新原料研发创新的积极主动性,营造了抄袭、仿制、拿来主义的不良风气。基于上述原因,为了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益,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始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进行调整。

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4年01月23日,《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7号)》发布,明确2014年4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审批公告,经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将向申请人核发《化妆品新原料试用批件》,批件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批件自行废止。获得批准的新原料可在批件核准的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核准范围以外其他企业需使用该原料的,应当另行申报。化妆品新原料管理新规体现了宽进、严管、鼓励创新三大原则。

①宽进 公告批准形式变为产品批件批准形式,使政府、企业在原料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更为清晰。企业将结合其自身生产工艺及规格提交安全性评价资料,对其使用的新原料安全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同品种其他工艺、规格生产的原料的安全性,由监管部门结合不同企业提交的评价资料及监测的情况,综合评估后确定。

②严管 已批准的新原料企业须承担相关的风险监测义务,加强新原料获批后的监测管理,发生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生范围。建立新原料再评价制度,对已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方面有新认识的,总局可组织开展再评价,批件有效期届满,结合使用情况评估安全的,将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③鼓励创新 以批件形式核准化妆品新原料,可减少企业对于商业机密外泄的顾虑。批件载明范围外的其他企业生产使用同品种原料的需另行申报的措施,有利于行业内的良性竞争,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热情。

三、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1.美白化妆品市场现状

白皙亮丽的肌肤一直是东方女性孜孜不倦的追求,美白化妆品迎合了广大消费者的心理诉求,是中国市场最重要的品类之一,也是最为混乱的品种之一,重宣传轻研发现象突出,违法添加(如重金属铅、汞、砷等)、夸大宣传乱象频现,安全风险事件时有报道,给监管部门敲响了一记警钟。美白类与祛斑类化妆品在功效成分及作用机理方面有相通之处,分类和监管却大不相同,前者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者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而在消费者的眼中,美白类和祛斑类化妆品异曲同工。这种监管制度和消费者认知的差异和矛盾给不法商贩提供了可乘之机,祛斑类产品不宣称“祛斑”,转而宣称“美白”,即可避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注册审批监管,备案后即可上市销售,这无疑增加了产品的使用安全风险。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化妆品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难题。

2.美白化妆品监管政策调整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简称“10号文”)明确提出,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2014年04月11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进一步明确以产品功能宣称作为美白化妆品范围界定依据: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并且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美白化妆品有不同的美白途径和作用机理,不同的机理对应不同的功效原料,安全风险也各不相同。按作用机理进行分类管理,是基于风险管理基础上的科学管理模式。与祛斑类机理相一致的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此为调整的重点;物理遮盖类,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求审查,此种方式非基于科学,而是基于监管现状,防钻法律漏洞;对于迂回概念类,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避免编造概念,误导消费。“10号文”的出台,让真正的美白产品与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得以区分开来,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美白化妆品市场的规范和净化,有助于提升美白化妆品行业的水准,提升美白产品的安全系数,降低消费者的使用风险。美白化妆品的监管政策见表1-3。

1-3:美白化妆品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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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

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监管,无疑提高了美白产品的准入门槛。如何科学精准地开展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成为众多生产厂商关注的重点话题。如果一个产品仅具有物理遮盖美白作用,其配方中必含有二氧化钛、氧化锌等物理美白剂,同时不得含有化学美白成分;若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功效,配方中就应该有明确的化学美白剂,且其添加量应在合理的有效范围内。若选用的美白剂不是熊果苷、烟酰胺等常见化学美白成分,那么就需提供产品中美白原料的功效依据,此依据可以是有一定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功效检测报告,或科学文献等能够证明原料美白作用的文件。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美白原料及用量清单,审评中主要以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已批准使用的美白原料为参考依据。美白化妆品的名称和包装宣传也是注册申报的问题高发区。若产品名称中包含某一原料名称,且与美白功效宣传语相连,则该原料须是配方中的美白功效成分。若该成分在产品中的使用目的并非作为美白剂,则该产品命名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为该成分在该产品中起到了美白作用,是不被许可的。产品标签的宣称也是如此,这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四、中国化妆品法规发展趋势展望

2014年年底,化妆品基本大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出炉;2015年年初,《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原《化妆品卫生规范》)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下放省局”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法规调整计划。2014年,化妆品法规调整可谓紧锣密鼓;2015年,或将趋于平缓。在“经济新常态”、“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下,化妆品行业监管将秉持如下原则:

①宽严相济管当所管,该放的放(如进口非特备案职能或将下放至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严的严(如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②公平公正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一视同仁(如统一要求,规范进口化妆品标签管理:对进口及国产化妆品采用统一要求,一律禁止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对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③社会共治主动公开注册备案产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推进社会共治;

④鼓励先进新原料公告批准形式变为产品批件批准形式,放宽要求,鼓励研发创新。


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宣称管理)明确指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字体应当不小于功效宣称内容的标识字体。在消费者的功效意识逐步提高、相关功效评价及检测方法日渐成熟的大背景下,中国或将结束化妆品只管安全不管功效的历史,步入安全、功效兼顾的监管新时代。对功效实施管理可引导企业重视研发,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同时为消费者科学有效地选购化妆品提供数据支持。

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五、法规对于化妆品配方设计的影响

1.化妆品配方设计需要符合法规要求

在化妆品配方设计时需要考虑国家法规对于化妆品的要求。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很多相关法规中都对化妆品基本的安全性、卫生指标等进行了限定。要想化妆品符合法规,那么在化妆品配方设计时就需要掌握相关法规的要求。例如,在化妆品各剂型的相关标准中都会对产品pH进行限定,那么要想产品符合pH值的要求,就需要在配方设计时考虑配方中乳化体系、增稠体系、功效体系等原料的使用情况,根据原料的不同的pH值调整配方设计。


2.化妆品配方设计时新原料的使用

2014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简称《目录》),共包含了8783种化妆品原料。《目录》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是判断化妆品新原料的主要参考依据,而非我国允许使用化妆品原料的准用清单。同时国家加强了对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的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在化妆品配方设计时需要考虑所用原料是否是新原料。如果配方中涉及到了新原料的使用,在产品上市之前需要做相关的新原料申报工作,会大大增加企业产品成本和产品上市周期。所以在化妆品配方设计时如果新原料没有必须使用的原因(例如:特殊的功效、性能),一般不会在配方中选用新原料。


中国化妆品法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3.法规变化对于已使用原料的配方应用影响

随着各阶段法规的变化,往往会对一些已使用原料的应用产生影响。法规中会对一些限用原料的限用量进行调整,同时可能对某种已使用原料禁用。这就需要在化妆品配方设计时了解法规的动态,对于限用和禁用原料的使用及时做出调整。

4.法规对功效体系设计的影响

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对化妆品功效评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化妆品配方功效体系设计时需要更加注意功效体系设计的合理性,所选择的功效体系是否能够发挥理想的功效,功效体系是否符合产品所宣称的产品功效。同时在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申报时,也需要对配方中所选择的功效体系的预期作用进行证明。


5.法规对于特殊品类化妆品配方设计的影响

出于对一些特殊化妆品用途或者安全性的考虑,法规中要求一些特殊化妆品需要重点申报,例如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化妆品需要进行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在《指南》中提出儿童化妆品需要对产品配方设计进行说明。这也就要求在化妆品配方设计之初就需要考虑到相关的因素以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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