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陽具插入受害人性器官是否構成強姦?l

當事人信息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漢族,專科畢業,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因涉嫌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於2017年6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7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逮捕。

審理經過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8月30日以惠城檢公訴刑訴〔2017〕10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搶劫罪、強制猥褻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文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早上7時40分許,被告人羅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區三棟鎮某公寓六樓走道內,使用電擊棒將租住在該樓層603房正準備出門上班的被害人王某1電暈,後將王某1拖至其租住的該樓層606房的臥室內,用繩子把王某1捆綁在床上,恐嚇、威脅王某1交出錢財。在發現王某1沒有錢後,羅某某就讓王某1打電話給其家人轉款3000元到王某1微信上。因王某1微信綁定了銀行卡,羅某某就到王某1的603房的抽屜裡拿了其一張建設銀行卡及現金人民幣20元,後用王某1微信操作提現,將3000元提現到王某1的該張銀行卡上,並讓王某1說出銀行卡密碼後,再持該銀行卡到中國農業櫃員機取款人民幣3000元。

搶劫得手後,被告人羅某某將被害人王某1衣服脫光,對王某1進行拍裸照,並用假陽具插了王某1陰道三下。

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人民幣3020元,同時,羅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數罪併罰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強制猥褻罪不持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早上7時40分許,被告人羅某某在惠城區三棟鎮某公寓六樓走道內,將被害人王某1電暈後,再將其拖至自己租住的該樓層606房內,用繩子把王某1捆綁在床上,恐嚇、威脅王某1交出錢財;因王某1沒有錢,羅某某就讓其打電話給家人轉款3000元到微信上,併到王某1租住的603房的抽屜裡拿了其一張建設銀行卡及現金人民幣20元,用王某1的微信操作提現,將3000元提現到王某1的該張銀行卡上,並讓王某1說出銀行卡密碼後,來到農行櫃員機取款人民幣3000元。

搶劫得手後,被告人羅某某還將被害人王某1衣服脫光,對被害人進行拍裸照,並用假陽具插了王某1陰道三下。

以上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案件的來源及由此啟動的偵查程序合法、有效。

2、被害人王某1陳述,2017年6月22日7時許,我準備去上班,剛打開出租屋門時就看見租住在606房的男子,他在門口等著我,他的右手拿著一根電棒直接在我的左腰部電了幾下,我大聲叫了幾聲並往房間裡退了幾步,之後摔倒在地一直往牆角靠,那男子走到我身邊讓我不要叫,我問他想幹嘛,他說我只要錢,接著我就暈過去了。當我醒來有意識的時候我就發現我不在我自己的出租屋裡,而是在那男子的出租屋,我是向左側著躺在床上,我的雙手還被繩子綁在一起放在頭上,嘴裡還含著一顆珠子,頭被一個黑色的袋子套住,我的手動了幾下,那男子讓我不要動,還是問我有沒有錢,我說沒有錢,他就整個人壓在我的身上,並且對我說:“你沒錢你自己想辦法,不然後果是什麼你知道的”,我說真的沒錢,我的手機你可以拿去,那男子說他不要我的手機,讓我打電話叫家人轉錢過來,我打電話給姐姐,大約過了十分鐘,我姐用微信轉了3000元給我,之後那男子拿著我的手機將錢提現到了我的銀行卡,他又問我的銀行卡密碼,我告訴他了,然後他出去取錢。大概過了二十分鐘左右,那男子回來,回來之後他對我說現在錢被我取出來了,現在給你兩個選擇,一個就是拍裸照,第二就殺了你,我就選了第一個,那男子將我的衣服脫了,然後開始對我拍照,拍了之後我感覺他拿著一根棒子在陰道內插進去,大約五分鐘,我一直在喊疼,於是他就沒有繼續將那棒子拿了出來。之後他就將戴在我頭上的袋子取了下來並且將我的雙手解開,他拿了手機拍了我的身份證和存了我父母的電話,然後他拿著一串鑰匙離開了出租屋。後我穿上衣服跑回我自己的出租屋並打電話報警了。我的腰部被他用電棒電傷,胸前有抓傷的痕跡。

3、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及發還清單,證明:

①辦案民警對被害人王某1人身體表進行檢查,在其左側鎖骨下方、肚臍旁體表均檢查到挫傷;在其左右側腰部均檢查到疑似被電棍電傷痕跡,遂對以上體表痕跡進行拍照固定證據。

②公安人員依法對被告人羅某某的臨時住所(位於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長興網吧樓上408房)進行搜查,在羅某某的一揹包內查獲一個錢包及一臺OPPOA33m手機,錢包內查獲被搶現金2703元,在房內其他位置未發現可疑物品,隨即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另在被告人羅某某使用的手機相冊內檢查到有被害人王某1裸照一張,辦案民警對該裸照進行拍攝固定證據。案發後,現金2703元已發還被害人王某1。

4、辨認筆錄及照片籤供,證明:

被害人王某1對搶劫並猥褻其的男子(即被告人羅某某)、被搶現場進行了辨認;

被告人羅某某對被其搶劫錢財並被猥褻的女子(即被害人王某1)、拿著被害人銀行卡取款的中國農業銀行ATM櫃員機位置、搶劫現場、取出的人民幣、拍攝被搶女子的裸照進行了辨認及籤供。

5、視頻截圖照片及籤供,證明經被告人羅某某辨認及籤供,截圖照片中標註紅色圈圈的男子是其本人,其正在取款和取完款正準備離開的畫面。

6、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圖及照片,證明案發現場位於惠城區三棟大井口村萬順公寓6樓606房,房內結構、擺設及周邊環境等相關情況。

7、惠州市華康醫院病情記錄、疾病證明書,證明被害人王某1案發後到惠州華康醫院就診,經診斷全身身多處外傷伴疼痛2天,右側腹部見2處皮膚灼傷傷口、胸腹部見多處皮膚挫傷,局部壓痛腫脹。對傷口清洗消毒處理。

8、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被害人王某1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於2017年6月22日轉賬存入3000元,當天跨行取走3000元的記錄。

9、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明被害人王某1軀幹部有皮下出血伴表皮剝脫,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之規定,評定為未達輕微傷。

10、到案經過,證明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羅某某的情況及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現的情節。

11、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羅某某的年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

12、被告人羅某某對搶劫並強制猥褻他人的犯罪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3020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另被告人羅某某還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制猥褻婦女,該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既犯搶劫罪,又犯強制猥褻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總和刑期五年十個月,決定執行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本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鄒玉娟

審判員藍詩祥

人民陪審員歐紅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胡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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