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淫后订婚戒指被对方偷走,双方均悲剧收场|案例分析

案例】朱某(女,28岁)前几年在广东东莞打工,也小赚了一点钱。这不这几年,朱某所从事的行业在东莞也不景气,吃了上顿没下顿。朱某于是带着自己赚的钱高高兴兴地回到了老家,虽然年纪也不小了,但是凭借着在东莞大城市的混过几年的名声,加上还挣了点小钱,家里给介绍了村里有名的老实人王某(22岁)。两人通过几次见面,感觉良好,于是按照农村的习俗,买了三金作为彩礼,两人订婚了,准备年底办事。朱某这总算要有一个好的归宿了。但是朱某在订婚后居然还重操起自己不知道的旧业,朱某通过网络约了一男子刘某进行性交易,费用500元,但是事后自己戒指被对方偷走,朱某无奈报警,戒指经过鉴定价值1万元。

女子卖淫后订婚戒指被对方偷走,双方均悲剧收场|案例分析

公安不但把朱某的戒指被偷走的事情查清楚了,而且还把两人卖淫嫖娼之事也查得明明白白。老实人王某说:我婚是结不成了,而且我还要要回我的三金。

本案系真实案件改编,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老实人王某的三金属于彩礼,可以要回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女子卖淫后订婚戒指被对方偷走,双方均悲剧收场|案例分析

老实人王某所买的三金,按照民间习俗属于彩礼的范畴,王某给朱某买的三金,目的是为了和朱某结婚,彩礼的性质在法理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两人因为朱某卖淫违法最后导致两人并未结婚,因此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并未成就,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朱某和刘某进行性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我们已经废除了收容教育制度,但是卖淫嫖娼依然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变,所以应当给予朱某和刘某行政处罚:拘留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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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偷走朱某订婚戒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有关数据统计,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普通盗窃如果盗窃数额较大,达到了每个省市的立案标准,就构成了盗窃罪。

朱某的戒指经过价格鉴定为1万元,无论在哪个省,均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刘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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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一时的违法行为或许出于生活的无奈,比如有些女的因为生活困难而卖淫。但是对于朱某而言,本来是有机会拥有一个崭新的生活,但是狗改不了吃屎,也许钱来得太容易。刘某你也太不地道了,不但嫖娼,而且盗窃,你这是利用违法进行犯罪。在我的案例中很多次出现了王某,我想说一句,王某真的不是隔壁老王,有的王某确实是老实人。

朱某和王某,一个婚姻没了,要拘留,一个要判刑,悲剧收场的你们真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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