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發生了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趙某系一家單位員工,下班後接孩子放學回家的過程中與人發生了交通事故,被交警認定為次要責任。趙某因傷勢嚴重,要求單位給自己申報工傷,單位以趙某已經下班,且下班後接送孩子不屬於工作範圍為由,拒絕申報。趙某上下班接送孩子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其中和本案最為符合的是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這一點。職工上下班途中買菜,接送子女上下學,都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一部分,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範圍內就應當按照工傷處理。

那麼,如何認定為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呢?

首先,員工從家到單位和從單位到家的固定路線上,或稍微偏離些路線去買菜或日常所需屬於合理路線,而過於遠離路線去購物、娛樂等就不屬於合理路線。

其次,員工從家到單位和從單位到家的固定時間(加班或晚下班需提交工作時間記錄,下班打卡記錄)因早晚高峰期堵車等客觀原因造成時間延長,也屬於合理時間。

具體情況需要結合事故當時的時間、地點、上下班前後的狀態綜合認定,單純說上下班接送子女而不屬於工傷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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