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法:如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结果起死回生,如何评判?


举例说法:如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结果起死回生,如何评判?

本文不是发布旧闻,亦不是宣;扬低俗,仅借此司考案例思考、探讨法律文化,宣传、普及法律。

本想淫辱尸体,结果尸体起死回生,如果这个太平间男守夜人没有当场吓死的话,从法律上说还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我们大家就来依法分析一下太平间男守夜人举世无二的“奇遇”。

既然太平间守夜人是男性,淫辱的又是当时还活着只是“昏死”的“女尸”,常见的说法可能是这个男守夜人构成强奸犯罪或者侮辱尸体犯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一起分析:

举例说法:如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结果起死回生,如何评判?

1、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

这个“妇女”是活生生的人,是有生命的女人,因此有独立的人格尊严,有性的自决权。

没有生命迹象的女尸,没有自由的意识与意志,根本不存在对能否进行性行为的承诺能力,因此没有性的自决权。

没有性的自决权的女尸,从实质意义上而言与一般物品无异,因而不能成为“强”奸犯罪的对象。没有意志,当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也就是说,女尸在法律上不能被强奸。

有人会说,这个“女尸”其实是“昏死”的活人,因此是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犯罪对象。

但是太平间男守夜人的主观故意是淫辱一具女尸,而不是活着的妇女。我国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既然男守夜人主观上没有强奸妇女的犯罪故意,就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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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侮辱尸体犯罪。

顾名思义,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尸体,就是没有生命迹象的人的遗体。

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其主观犯罪故意的确就是侮辱尸体,主观犯罪故意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男守夜人的客观犯罪行为对象却是一个“昏死”过去的人,在法律上是一个有着活生生生命的妇女。

太平间男守夜人自以为淫辱女尸,实际上行为对象并不是女尸,因此在法律上也不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擒贼先擒王”,言及此,我们大家就一起学习一下犯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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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危害性。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这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一个行为符合罪刑规范所指的假定条件,简单说就是刑法对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以强奸罪举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就是强奸犯罪的罪状。

3、应受刑罚处罚性。

譬如,国家《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规定刑罚后果,因此吸毒就不是犯罪。

划重点,抓要点,由上述犯罪的特征可以看出,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结果“女尸”起死回生,这样的行为不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刑事违法性,于情理上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举例说法:如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结果起死回生,如何评判?

客观而言,太平间男守夜人的行为,避免了“昏死”的“女尸”被焚烧的万劫不复之后果,说此行为于社会有益似乎也不错。

当然,我们不是鼓励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代表社会鼓励。

大家以为,太平间男守夜人淫辱女尸,“女尸”起死回生,男守夜人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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