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價,江蘇方案公佈

一、“同命同價”從理想變為現實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出臺對於交通事故等各類人損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解決方案。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死亡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身份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民分別適用城鎮居民標準或者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因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收入差距懸殊,同樣的傷害結果最終獲得的賠償數額差距過大。以江蘇高院公佈的2018年度江蘇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為例,2018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200元,2018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為20845元。如人身損害侵權事件造成受害人死亡,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數額為944000元,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僅為416900元。

伴隨著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同命不同價”的不公平現象也越來越受社會詬病。從那時起,廢除“同命不同價”的做法,不分城市居民和農民,統一適用標準就成為了學術界和社會公眾的理想。司法實務中為了平衡“同命不同價”所造成的不公平後果,也在確定城鎮居民的標準上不斷放寬認定標準,包括農民辦理居住證達到一年以上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一些特定行政區域內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民。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傳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 法明傳(2019)521號 ],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2020年3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確定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生命本無價,量化為物質損失實屬無奈之舉。“同命不同價”規定的結果造成了對農民價格的歧視,更加劇了農民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心靈創傷。經過十六年的歷程,同命同價終於從理想變為現實。

二、《實施方案》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釐定

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長期堅持抽象“勞動能力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的觀點。勞動能力喪失說將勞動能力視為具有交換價值的能力資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意味著損害的產生,賠償並不限於實際所得的損失 。即使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失業者,甚至無業者,如果喪失勞動能力,也可認定為損失並獲得相應賠償。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被侵權人餘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使得這些原本作為被侵權人的財產為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未來可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所喪失,對於這種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並未將被扶養人生活費單獨作為一個項目列入賠償範圍,理由是殘疾(死亡)賠償金作為受害人可得收入損失的賠償已經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因此,從侵權損害的外部關係看,立法明確取消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實施方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根源上理順了“兩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係(具體關係如下圖),明確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被侵權人收入的一部分,“兩金”的數額已經包含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屬於支出項目,在分配“兩金”時需要根據受害人的被撫養人的實際情況向被撫養人支付。


同命同價,江蘇方案公佈

三、《實施方案》較之前審判實踐的變化

根據《實施方案》所界定的“兩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係,“兩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類似於開源節流當中的“源”與“流”的關係,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兩金”當中有特定用途的“流”,它只能流向受被侵權人所供養的被扶養人,包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

《實施方案》施行後,對於侵權人而言僅需支付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這“兩金”,而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已包含在“兩金”中,不需要再單獨計算,不管被侵權人有沒有被扶養人。但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仍然需要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目的在於該項費用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即在內部分配中明確這部分是被扶養人單獨享有的。在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上,被扶養人如果系被侵權人近親屬,除可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單獨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實施方案》最大的變化以前是將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獨立的計算項目並將其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相加得出賠償總額,現在是將被扶養人生活費包含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相比較而言,賠償總額會有所降低,對於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而言賠償總額會變少。下面試舉兩例予以說明。




例一:2019年某人(男性),戶籍為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對方全責,死亡時年齡為45週歲,父母均為70週歲,死者兄妹二人,有一個10週歲的女兒。


【根據司法解釋計算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1、死亡賠償金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20年=944000元

2、被扶養人生活費

(1)父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29462元/年*需扶養年數10/扶養人人數2=147310元

(2)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29462元/年*需扶養年數10/扶養人人數2=147310元

(3)女兒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29462元/年*需扶養年數8/扶養人人數2=117848元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為944000元+147310元+147310元+117848元=1356468元

【根據《實施方案》計算的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

(2018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21948+2018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5386)×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1.78×20年=973090.40元




例二:2019年某人(男性),戶籍為城鎮居民,因交通事故致十級傷殘,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對方全責,死亡時年齡為45週歲,父母均為70週歲,死者兄妹二人,有一個10週歲的女兒。

【根據司法解釋計算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1、殘疾賠償金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年*20年*勞動力喪失比例10%=94400元

2、被扶養人生活費

(1)父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29462元/年*勞動力喪失比例10%*需扶養年數10/扶養人人數2=14731元

(2)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29462元/年*勞動力喪失比例10%*需扶養年數10/扶養人人數2=14731元

(3)女兒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江蘇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29462元/年*勞動力喪失比例10%*需扶養年數8/扶養人人數2=11784.8元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為94400元+14731元+14731元+11784.8元=135646.8元

【根據《實施方案》計算的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

殘疾賠償金=(2018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21948+2018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5386)×江蘇省2018年度全省平均負擔係數1.78×勞動力喪失比例10%×20年=97309.04元



附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費用標準(2018、2019年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發佈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為配合《實施方案》中有關費用的計算,根據江蘇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蘇調查總隊發佈的《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及江蘇省統計局統計的2018年和2019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關指標,現將2018年和2019年度我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1.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1948元,經營淨收入為5386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3836元,經營淨收入為5636元。

2. 2018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5007元;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6697元。

3. 2018年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為1.78;2019年全省平均負擔係數為1.78。

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江蘇省分細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表,請自行登錄省統計局官方網站(tj.jiangsu.gov.cn)查詢,省法院不再通報。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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