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交通失信行为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养成自我纠错、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根据《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交通失信行为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养成自我纠错、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根据《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交通失信行为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自愿的原则,鼓励失信行为人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方式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四条【修复方式】 交通失信行为人可以通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以下简称“现场学习”)或者在本市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以下简称“体验教育”)申请交通信用信息修复。

交通失信行为人系自然人的,在参加现场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或参加体验教育认定合格后,即可减免交通失信分值。

交通失信行为人系法人的,在一年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减免交通失信分值:

(一)在本单位组织全体人员开展不少于四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二)组织不少于5%或10人以上的单位人员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认定合格。

第五条【修复分值】一年内,交通失信行为人通过现场学习或体验教育最多可减免失信分值20分。

第六条【分值折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以对交通失信行为人折抵相应失信分值:

(一)对提供暴恐等重大案件信息,抓获逃犯,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可以折抵30分;

(二)因见义勇为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可以折抵20分;

(三)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积极协助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折抵20-30分。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平台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太原市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交通信用修复信息管理、失信分值减免、相关资料备份等功能。

第八条【申请要求】交通失信行为人自收到被纳入交通失信记录通知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之日起,即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前,交通失信行为人应当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众号中进行实名注册。

第九条【修复申请】申请参加现场学习或体验教育的交通失信行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我市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出。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交通失信行为人应当向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失信分值折抵申请。

第十条【受理条件】交通失信行为人申请参加现场学习、体验教育或失信分值折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申请人系自然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或涉嫌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在扣留或者暂扣期间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满分记录未接受满分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未完成清分业务的;

(四)名下的机动车有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名下的机动车有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交通失信行为人在本年度内,参加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体验教育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七)一年内,申请记录超过四次或交通失信分值修复累计达到20分的;

(八)申请人未在“山西太原交警”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的。

第十一条【资料递交】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失信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交通信用信息修复书面申请书;

(三)交通失信信用修复承诺。

申请失信分值折抵的,还应当携带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规定】 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核查,符合参加现场学习、体验教育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制作受理凭证。

经认定,属于失信分值折抵的情形的,工作人员应当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失信分值折抵。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失信分值折抵情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受理凭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减免失信分值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学习、考试或体验教育。

第十四条【失效情形】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凭证自动失效: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现场学习的;

(二)经补考仍未通过考试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验教育的;

(四)参加体验教育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重新申请】一年内因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之一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三次为限。

第十六条【适时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报名情况,适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现场学习或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第三章 现场学习

第十七条【学习形式】现场学习形式包括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演示应急处置知识,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组织学员交流学习体会、现身说法,组织驾驶人开展签署保证书和宣誓等。

第十八条 【学习内容】现场学习内容包括:

(一)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手势辨识;

(三)文明交通、安全行车常识;

(四) 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

(五)《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六)《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学习时长】 现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第二十条【考勤制度】 现场学习课前、课后应当采用签到、点名、身份证明核对等方式进行考勤,并记入学习档案。

法人在本单位组织现场学习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民警进行现场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现场学习秩序,对违反纪律的,取消本次参加教育资格。

第二十二条【考试要求】申请人完成规定学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申请人考试。

考试时间为45分钟,考试成绩达到90分以上的为合格。

考试合格的,减免失信分值10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两次。

重新考试仍然不合格的,本次现场学习无效。

第二十三条【作弊后果】考试过程中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由他人替考等行为的,本次考试无效,终止其信用信息修复资格。

第二十四条【资料保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现场监督等方式,确保申请人本人持续参加现场学习。

申请人参加现场学习形成的资料应当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体验教育

第二十五条【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鼓励交通失信行为人通过体验教育减免失信分值。

第二十六条【组织分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参加体验教育的人员安排在我市主要路口或路段,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管理措施】 参加体验教育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安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体验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实效。

第二十八条【体验形式】体验教育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接受群众求助等。

第二十九条【体验时长】体验教育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三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但遇恶劣气象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考勤制度】体验教育活动开始前、结束后应当采用签到、点名、身份证明核对等方式进行考勤,并记入档案。

第三十一条【违纪处理】参加体验教育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一)由他人替代的;

(二)不履行职责的;

(三)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

(四)中途离场超过10分钟或者累计无故离开岗位两次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分值减免】体验教育结束后,经认定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免失信分值10分:

(一)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减免失信分值10分;

(二)申请人系法人的,按照本规定要求,完成对本单位人员现场学习后,减免失信分值20分。

第三十三条【资料保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现场监督等方式,做好体验教育资料留存工作。

申请人参加体验教育形成的资料应当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制度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审核及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交通失信行为人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开展交通失信行为人信用修复工作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六条【举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交通失信行为人信用修复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三十七条【追责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施行。


联系人:岳鹏

联系电话:0351-693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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