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二奶,金翠莲、阎婆惜和白秀英的差别待遇背后的法律问题

同为二奶,金翠莲、阎婆惜和白秀英的差别待遇背后的法律问题

​作为一本充斥着男权臭味的犯罪小说,二奶简直是必定会出现的角色。水浒中典型的二奶就有郑屠的二奶金翠莲、宋江的二奶阎婆惜和雷横的领导知县的二奶白秀英。


但同为二奶,三者待遇其实不一样。


金翠莲遇着渣男郑屠的时候,是“强媒硬保”,“写了三千贯文书,虚钱实契,要了奴家的身体”,三个月后就被郑屠的正妻“赶打出来”酒店,而且要“店主人家追要原典身钱三千贯”。在鲁智深帮助下逃到雁门县后,“撞见一个京师古邻”,给她做媒,“结交此间一个大财主赵员外,养做外宅,衣食丰足”,总算正经做了妾。


而阎婆惜呢,通过郓城县的王婆撮合,宋江“就在县西巷内,讨了一所楼房,置办些家火什物,安顿了阎婆惜娘儿两个,在那里居住。没半月之间,打扮得阎婆惜满头珠翠,遍体绫罗”,至于后来勾搭张三,威胁宋江被杀那是后事了。


白秀英待遇就明显差很多,虽然“枕边灵”,但是却要自己呆在勾栏院“自力更生”。


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女人的追求还是男人的不挽留?


站在法律(北宋的法)的角度,原因可能很简单——阎婆惜和赵员外时的金翠莲是“正经”的妾,而白秀英和郑屠时的金翠莲不是。


在宋代,妾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一来“妾通买卖”,它本质是种交易,把女性物化,是一种契约关系。二来,“妻妾俱名为婚”,承认妾也是一种婚姻关系,具备家属的地位,虽然地位仍低,但具有了家庭事务和财产的支配权(在正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和继承权。


因此,宋代对于妾的买卖和租用有严格的程序。是的,你没看错,妾是可以租的,买的叫典卖,租的叫典雇。


而妾的来源有几种,一是抢来的、二是拐来的、三是由于犯罪或政治原因被作践的、四是利益驱动自己出卖的——“乐为贵人妾”这种风气一直延续到明朝的扬州瘦马、五是作为婢女被主人赠送或者妾本身被丈夫赠送的、六是陪嫁过来的、七是婢女生了孩子升级的、八是娼妓从良的。但不管是那种,都要按严格程序签订契约办理手续才是“正式”的妾。


水浒短短几段文字,其实已经给我们大致描绘出宋代关于纳妾的几个相关问题了。


一是妾的价钱。


买妾是要议价定价的。郑屠开的三千贯,是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也比较高的价钱。和记载的宋神宗到北宋末年的中高档价钱基本相当。与水浒中鲁达杀郑屠的悬赏才一千贯相比,郑屠开的确实是个高价。


二是买妾的程序。


一是必须有中间人,这个中间人还可以做媒。按宋律,这个中间人(叫牙侩或牙家)本身要是官府审核认定的保人,媒人资格也必须要是官府审核认定的。水浒书中的几个中间人基本是承担见证的角色。而宋代业务更大更成熟的中间人从事妾的“倒卖”中介业务,是有专业的交易场所,还给“商品”登记核查姓名、年龄、籍贯、来路,制作“龟书”或者卖契。


二是要“相妾”,在中介的撮合的介绍下,验看妾的容貌、身材、才艺等,确保卖者自愿、来路合法、买者合意。


三是“论价”,这个不用细说,郑屠开的是三千贯。


四是“立契”,契约明确写明妾的姓名,约定双方责任义务,买卖双方及中间人签押。


五是“付款”,中间人作为见证的,买方直接付钱给卖方,中间人收取中介费(叫“谢钱”);中介是属于“倒卖”的,买方付钱给中介,中介转付卖方,赚取差价(叫“转贴钱”)。


然后就可以带妾回家了。其余程序和一般结婚相同。


三是这个程序是有漏洞可以钻的。


郑屠在这个流程里面就耍了个“虚钱实契”,没给钱就把人带回去了。而按宋例,买妾之后发现妾的来路非法,是可以取消交易要求退款的。三个月之后,郑屠正妻估计是用这个借口赶走了金翠莲,半软禁在酒店,由酒店代为追讨合同款项。


严格来说,郑屠夫妻违反交易程序,属于强买略买,一经案发,要受到惩处的。鲁达很明显没律师朋友,只靠拳头说话,吃亏了。


四是妾是妻的一种特殊形式,休妾如休妻。


所以,“正式”的妾阎婆惜是这样跟宋江说的:“第一件,你可从今日便将原典我的文书来还我;再写一纸,任从我改嫁张三,并不敢再来争执的文书”,“第二件,我头上带的,我身上穿的,家里使用的,虽都是你办的,也委一纸文书,不许你日后来讨”。对婚姻和财产的分割有清醒认识,不愧是大城市来的。除了对感情幼稚点,没毛病。


从这些对比可以看出,妾很明显优于二奶。事实上,存钱赎身、择偶嫁为人妾也是宋代绝大部分娼妓的理想选择。而白秀英和雷横的领导——知县“旧在东京两个来往”,为什么最后还是独自在外呢?


这个可能跟宋代纳妾的一条禁令有关:“监临官不得取所监临女为妾”。“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反的,强制离婚并判打一百杖,“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按强奸加两等入罪。甚至还有因为在管辖地买妾被双开,断送政治前途的判例。


所以,县官大人不敢也是情理所在,白秀英也只好委屈做个“普通”二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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