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6月底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淘汰工作

清河县交通运输局

清河县公安局文件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清交气﹝2020﹞2号

清河县交通运输局

清河县公安局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印发《关于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邢台市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结合《清河县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要求,减少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车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河县交通运输局

清河县公安局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县分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邢台市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结合《清河县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要求,切实减少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车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依据相关文件要求,2020年6月底,完成全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淘汰任务。

整治原则

(一)政府主导。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淘汰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交通运输局为责任主体和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淘汰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部门联动。交通部门积极联合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全面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淘汰工作。

(三)分类处置。引导、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所有人主动淘汰,对到达报废期限未报废的坚决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注销车辆营运手续,退出道路运输市场,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公告,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依法注销《机动车行驶证》;对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数值不大于1.2m-1车况及发动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持续进行正常维护保养等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以进行提标改造,加装尾气净化装置,深度治理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托设置的汽车尾气监测点加大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检查处罚力度,连续两次处罚仍不深度治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由公安交管部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三、实施步骤

2020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淘汰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调查摸底、制定淘汰计划(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25日)。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部门在车辆底数基础上,结合淘汰相关政策和淘汰工作任务目标,按照“量化、精准、快速、客观”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计划安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淘汰工作落实到具体车辆、具体人头,确保完成淘汰任务目标。

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15日)。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淘汰工作时间节点组织实施,每周组织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一次专题调度,通报进度,及时解决淘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是否符合深度治理的车辆进行检测和认定,并完善车辆加装尾气装置相关措施。公安部门对认定淘汰的车辆,按照车辆报废相关要求,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考核验收阶段(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31日)。依据淘汰方案和相关标准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柴油车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根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确保2020年6月底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淘汰工作。

(二)联合联动,合力推进。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强化沟通联络,做好信息、数据共享,合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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