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孫老虎、孫樹林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二審宣判

近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孫老虎、孫樹林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依法進行宣判。

2019年11月4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孫老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刑罰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孫樹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刑罰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趙六、陳興華、孫忠強、王瑞強、侯二虎、楊東、梁東、郭志鋒、張健偉、侯建峰、胡永豹、徐帥帥、周建綱、楊俊、劉鑫、高嵩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四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者處以適當罰金刑。繼續追繳、沒收被告人孫老虎、孫樹林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沒收用於犯罪的工具;繼續追繳、沒收被告人孫老虎、孫樹林、趙六、陳興華、孫忠強、王瑞強的其他個人財產,依法上繳國庫;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孫老虎的財產,依法處置後向集資參與人返還;繼續追繳被告人孫老虎的違法所得,依法向集資參與人返還。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孫老虎、孫樹林、趙六、陳興華、孫忠強、王瑞強、侯二虎、楊東、梁東、郭志鋒、張健偉、侯建峰、胡永豹、周建綱、楊俊、劉鑫均不服,提出上訴。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以上訴人孫老虎、孫樹林為組織、領導者的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一是組織特徵。上訴人孫老虎以富新公司為依託,在該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組織成員均聽命於孫老虎,其安排組織成員參加多起違法犯罪事實,系組織成員承認、社會公眾亦認可的事實上的組織、領導者。孫樹林得知其父親索債不力,將王瑞強、孫忠強等人派到其父身邊幫助索債。同時,王瑞強等人亦聽命於孫樹林,為孫樹林進行索債,孫老虎、孫樹林二人的債權並沒有明確的區分,追索回的財產亦無明顯的區分。另外,該組織結構穩定,對組織成員統一管理、統一安排住宿,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二是經濟特徵。該組織通過實施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在案證據證明,上訴人孫老虎、孫樹林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索取債務,並將違法犯罪所得用於該組織的運行,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雖然前期的部分資產屬於合法所得,但只要將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的表現形式。孫老虎、孫樹林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福利,對其外出費用、醫療費用進行報銷,向組織成員出售抵頂的資產,以此拉攏組織成員。三是行為特徵。該組織採取跟隨、滋擾、限制人身自由等軟暴力手段進行非法索債,累計實施40起犯罪,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四是危害特徵。該組織採用軟暴力方式滋擾他人,對多名債務人或擔保人的生活、生產、公司、企業正常經營造成嚴重的影響,對相關區域內生活的不特定人民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在當地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影響,具備危害性特徵。綜上,以上訴人孫老虎、孫樹林為首的犯罪組織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上訴人孫老虎、孫樹林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趙六、陳興華、孫忠強、王瑞強、侯二虎、楊東、梁東、郭志鋒、張健偉、侯建峰、胡永豹、徐帥帥、周建綱、楊俊、劉鑫、高嵩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者,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經本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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