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巢湖市人民法院喊你來還款!歡迎知情人提供相關線索

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20)皖0181執220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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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 吳明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銀屏鎮岱山行政村雙喜村

身份證號:3426011970****2355

立案時間:2020-01-17

執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吳明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昌春138800元,並自2017年6月5日起以100000元為基數,按月1%利率支付原告吳昌春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00元,減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吳明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0551-82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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